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12-02-06
发布人:
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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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意见稿,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根据意见稿,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为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提供便利,依据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综合分析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并根据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作出诊断。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为解决既往常常遇到的劳动者难以收集诊断所需材料导致诊断难的问题,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提供的需承担不利后果。根据需要,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由其依法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由其反馈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的判定结果。由于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资料缺乏,难以作出职业病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依据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自述等,作出医学诊断。
针对我国职业病诊断机构较少的情况,意见稿规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需要,遵循区域覆盖、合理设置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设置职业病诊断机构。意见稿还将申请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所需最长时间从105天缩短到85天。
根据意见稿,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为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提供便利,依据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综合分析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并根据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作出诊断。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为解决既往常常遇到的劳动者难以收集诊断所需材料导致诊断难的问题,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提供的需承担不利后果。根据需要,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由其依法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由其反馈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的判定结果。由于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资料缺乏,难以作出职业病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依据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自述等,作出医学诊断。
针对我国职业病诊断机构较少的情况,意见稿规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需要,遵循区域覆盖、合理设置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设置职业病诊断机构。意见稿还将申请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所需最长时间从105天缩短到8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