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全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安排
山西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安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2-14 15:44:28
晋卫办医管〔2012〕8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厅管医疗卫生机构、省医师协会:
根据2011年10月第二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会议精神及我厅《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师队伍管理,提高医师队伍素质,省厅制定了《2012年度全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安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
2012年度全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安排
一、工作职责分工
省厅负责制定、完善我省医师定期考核相关制度,督导、检查全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并依托省医师考核专家委员会对全省考核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结果评判;
各市卫生局负责对所辖卫生行政部门和考核机构的工作指导和管理,对考核情况和效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调整纠正,并将考核情况按要求分阶段及时上报省厅;
省医师协会受省厅委托,负责厅直厅管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对下级考核办公室进行业务指导,按照要求分阶段及时向省厅报告全省考核工作情况;
各市、县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负责所辖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分阶段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考核办报告工作完成情况,接受上一级考核办公室业务指导,确保考核工作科学、规范、公平、公正;
各级考核机构确定的年度计划(包括:详细进度安排、考务工作流程等)、考务人员名单、参加考核医师名单和参加业务水平测评医师名单等须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公布执行;
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审核批准同级考核机构报送的考核结果统计分析报告,确定每次业务水平测评分数线,确保考核结果呈合理正态分布;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审核批准同级考核机构报送的年度考核合格及不合格人员名单并公布;各考核机构要将审核同意的合格及不合格人员名单逐级上报省考核办,由省考核办汇总报卫生厅并存档;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考核机构提供参加考核医师考核周期内应被认定为不良行为记录和考核不合格的行政处罚情况。
二、考核流程及时间安排
(一)本年度参加考核的医师根据情况分别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或《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于3月1日提交至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二)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按规定对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或《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上签署评定意见,于3月30日前报送至所属考核机构。
(三)考核机构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报送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意见进行审核,确定接受业务水平测评的医师名单,并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一级考核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于4月13日前公布或委托考核机构公布需要接受业务水平测评的医师名单。
(四)本年度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要全面使用“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各考核机构、各医疗卫生机构要于4月30日前完成医师定期考核信息输入工作
(网址为: http://dqkh.cmda.gov.cn)。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医师联网注册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对本辖区本年度应参加考核的医师名单进行核对,对符合《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注销有关规定的医师,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并逐级上报至省厅,确保信息准确。
(五)各考核机构根据有关规定,于6月30日前对需接受业务水平测评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上签署意见。
(六)各考核机构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委托其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和上一级考核机构备案,在考核合格人员《医师定期考核表》上加盖考核机构印章,并制作《医师定期考核结果通知书》,于7月31日前逐级上报至省厅,由省厅统一加盖“山西省卫生厅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印章。考核机构于当年8月31日前将《医师定期考核结果通知书》发至被考核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于当年8月31日前将医师定期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加盖合格或不合格印章。
(八)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由省级考核机构负责进行统一培训和再次考核。各级考核机构于当年7月31日前将考核不合格医师情况逐级上报至省级考核机构,省厅审核批准省级考核机构报送的考核不合格医师的培训及再次考核工作计划。
(九)省级考核机构于当年9月30日前完成对不合格医师的培训和再次考核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在厅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各市卫生局、各考核机构要高度重视,继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全面贯彻卫生部对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的基本要求和总体部署,结合实际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各项工作。
(二)各市卫生局、各考核机构要紧紧依托信息化手段,积极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信息系统的推广应用,要全面使用信息系统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提高考核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三)各级考核机构要采取科学、有效地方法进行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不得增加被考核医师的经济负担。
(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考核机构要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考核机构请示,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五) 各市卫生局务必于2012年3月1日前按照《山西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安排的通知》(晋卫办医管〔2011〕9号)要求,上报2011年度工作总结到省厅医管处。
对2011年度已经完成考核的人员,各市卫生局按照本文件要求在3月15日前上报省级考核机构,完成相关名单上报、备案、《医师定期考核结果通知书》制证、考核不合格人员培训等工作。
联 系 人:霍俊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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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