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企须报送药品出厂价格信息
发布时间:2012-04-02
发布人:
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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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3月30日下发《关于加强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和监测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自今年9月1日起,对于零售环节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药品,经营者应将自主确定的药品最小零售单位含税出厂价格,按规定格式和要求报送至发改委指定的药品价格信息系统。
《通知》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药品出厂价格(包括进口药品的口岸价格)调查工作,重点调查日治疗费用高、竞争不充分以及市场实际价格明显偏离行业平均水平的药品。同时,要加强药品出厂价格监测。属于国家发改委定价目录的药品,有关信息报送至该委药品价格评审中心成本价格采集系统;属于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目录的药品,有关信息报送至中国医药价格信息网。各地价格主管部门通过上述信息系统核查有关药品的出厂价格信息,采取相应措施加强药品价格管理;从2013年起,还应在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的最低、最高和平均出厂价格及年销售收入和数量等。
《通知》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药品出厂价格(包括进口药品的口岸价格)调查工作,重点调查日治疗费用高、竞争不充分以及市场实际价格明显偏离行业平均水平的药品。同时,要加强药品出厂价格监测。属于国家发改委定价目录的药品,有关信息报送至该委药品价格评审中心成本价格采集系统;属于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目录的药品,有关信息报送至中国医药价格信息网。各地价格主管部门通过上述信息系统核查有关药品的出厂价格信息,采取相应措施加强药品价格管理;从2013年起,还应在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的最低、最高和平均出厂价格及年销售收入和数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