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配合召回和暂停使用部分胶囊药品
关于配合召回和暂停使用部分药品生产企业胶囊剂药品的通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www.moh.gov.cn 2012-04-21 18:53:4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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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发明电〔20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4月1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查处部分药品生产企业使用铬含量超标胶囊行为的通知》(国食药监电〔2012〕6号)。为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患者权益,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积极配合药监部门召回本通知附件所列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检验不合格批次药品。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立即暂停购入和使用本通知附件所列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所有胶囊剂药品,待检验合格后方可购入和使用。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立即暂停使用媒体曝光的13个铬超标产品的通知》(卫发明电〔2012〕6号)有关要求。 附件:不合格产品及生产企业名单 卫生部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
不合格产品及生产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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