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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人以上企业应配心理咨询员

  卫生部日前就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2~2015年)向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征求意见。此次发布的规划征求意见稿提出,未来3年~4年,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应当设立精神科门诊,有条件的机构可设置病房;每10万人口配置7名~8名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其中精神科(助理)执业医师2名~2.5名、注册护士4名~5名。员工总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企业应当配备合格的心理咨询专业人员。

  征求意见稿提出,到2015年,95%以上的县(市、区)建立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开展精神卫生相关服务,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应当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全科医师或护士承担精神卫生防治任务。

  征求意见稿就加强各类人群心理健康教育和行为干预提出具体要求。卫生部门负责建立心理援助和心理危机干预队伍,90%以上的省(区、市)、60%以上的市(地、州)组建心理危机干预队伍,100个城市建设心理援助热线电话。教育部门应当要求学校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人员和机构,指导学校在青少年学生中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征求意见稿提出,要确定并定期调整基层精神病基本用药,进一步减轻医疗费用负担。改革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按天支付精神疾病住院费用的方式,逐步探索用总额预付、按人头支付、按服务单元支付等方式,促进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院内外治疗有效衔接和延续,逐步减少急性期患者平均住院日到合理水平。各地要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重性精神疾病诊疗费用报销的实际情况,通过医疗救助等渠道,帮助生活困难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切实减轻医疗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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