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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请更多公民加入献血行列

  在7月1日实施的新版《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以下简称《要求》)里,“献血者年龄放宽到60周岁”、“缩短单采血小板献血间隔”等条款引发公众关注。7月9日,卫生部在其网站上刊发答问,对公众关心的问题进行了释疑。答问指出,《要求》放宽献血年龄的规定不会显著增加我国无偿献血人次数,要获得充足、安全的血液仍需要更多健康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延长献血年龄未超出法律要求

  卫生部答问指出,1998年,在《献血法》发布之后实施之前,人大法工委发布的《<献血法>释义》明确,“考虑到我国公民的体质状况和各地的作法,法律规定55周岁为无偿献血的终止年龄。但法律规定的终止献血年龄,只是法律的一般规定,并不是超过终止年龄的不允许献血”。因此,我国《献血法》对献血年龄上限的规定并非强制性条款,《要求》将献血年龄延长至60周岁的规定与《献血法》是一致的。

  据了解,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规定的献血年龄中,全血的献血年龄低限大部分是16岁或17岁,一般都需要监护人签字同意;年龄高限大部分是65岁。

  答问还指出,年轻人是我国献血人群的主力军,50岁以上的献血人群仅占很小一部分,超过55岁的献血者人数则更少。因此,《要求》对献血年龄的规定不会显著增加我国无偿献血者人次数,获得充足、安全的血液仍需要更多健康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缩短献血间隔期借鉴国际通行标准

  《要求》将单采血小板献血间隔由原来的不少于4周调整为不少于2周,但不大于24次每年,特殊需要由医生批准,最短间隔不得少于1周;将全血献血后与单采血小板献血间隔由原来的不少于6个月调整为不少于3个月;对2次全血捐献间隔仍沿用《献血法》规定,为不得少于6个月。

  记者从卫生部得知,与其他国家及我国香港、台湾、澳门等地区相比,我国大陆的献血间隔期设置相对偏长。其他国家和地区规定的全血献血间隔一般为3个月~4个月,成分血献血间隔基本上均为2周,每年不超过24次单采血浆/血小板。

  卫生部答问指出,《要求》对单采血小板献血间隔的调整遵循医学科学的原则,借鉴了其他国家及我国港台地区已经成熟的、经过验证的标准,同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兼顾献血安全和无偿献血发展需要,符合我国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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