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半医疗损害并无医疗过错
发布时间:2012-07-17
发布人:
健康报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7月13日在京召开的《中美两国医疗损害赔偿及补偿机制比较研究》课题会提供的资料显示,在对中国医疗纠纷事故鉴定的调查中发现,无医疗过错产生的医疗损害案件比例占到了全部医疗纠纷案件的50%以上,它们大部分是药品不良反应、产品质量、“窗口期”输血等无过错医疗行为及患者个体差异和疾病严重等因素导致的医疗损害。由于目前没有相关补偿规定,患者坚持要求医院赔偿,由此产生了医患矛盾。专家因此建议,对医疗损害进行科学归因,区分有无医疗过错,并研究相应的补偿机制。
与会专家提出,2010年7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的有关内容做了规定,但对于具体的医疗损害赔偿标准、项目、内容及支付方式等没有明确界定,仅提出适用于一般人身损害的规定;对无过错医疗损害补偿则无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践中,各地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对医疗损害进行赔偿判决,由此引发了社会争议。由于医疗损害有其特殊性,为保证医疗损害案件审理的公正,有必要深入研究医疗损害与一般人身损害的区别,有过错损害与无过错损害的区别。同时了解发达国家的处理方式,为政府和立法机关立法和制定政策提供借鉴。
《中美两国医疗损害赔偿及补偿机制比较研究》课题由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美国乔治城大学中国卫生法研究中心共同承担。
与会专家提出,2010年7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的有关内容做了规定,但对于具体的医疗损害赔偿标准、项目、内容及支付方式等没有明确界定,仅提出适用于一般人身损害的规定;对无过错医疗损害补偿则无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践中,各地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对医疗损害进行赔偿判决,由此引发了社会争议。由于医疗损害有其特殊性,为保证医疗损害案件审理的公正,有必要深入研究医疗损害与一般人身损害的区别,有过错损害与无过错损害的区别。同时了解发达国家的处理方式,为政府和立法机关立法和制定政策提供借鉴。
《中美两国医疗损害赔偿及补偿机制比较研究》课题由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美国乔治城大学中国卫生法研究中心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