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因工外出工伤”须与工作直接相关
发布时间:2013-01-28
发布人:
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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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对于社会普遍关注的职工外出工作并无明确的用人单位指派证明,或虽由用人单位指派但所受事故伤害与工作无关,职工能不能享受工伤保险这一问题,《意见》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与其从事的工作有直接、紧密的联系。
人社部表示,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于2004年,2010年国务院对《条例》进行了修订。但各地普遍反映,有一些政策、标准和程序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为此,该部拟定了此《意见》。
《意见》规定,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告知当事人先申请劳动仲裁确定劳动关系;同时,为了使职工不因申请劳动仲裁而丧失申请工伤保障的权利,申请劳动仲裁期间,工伤认定程序中止,确认劳动关系后,恢复工伤认定程序。《意见》同时规定,全日制普通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到企事业等单位实习,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学生实习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的,可通过商业保险等途径予以保障。
对于工程项目层层转包问题,《意见》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而其所聘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按照谁转包谁负责的原则,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人社部表示,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于2004年,2010年国务院对《条例》进行了修订。但各地普遍反映,有一些政策、标准和程序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为此,该部拟定了此《意见》。
《意见》规定,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告知当事人先申请劳动仲裁确定劳动关系;同时,为了使职工不因申请劳动仲裁而丧失申请工伤保障的权利,申请劳动仲裁期间,工伤认定程序中止,确认劳动关系后,恢复工伤认定程序。《意见》同时规定,全日制普通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到企事业等单位实习,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学生实习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的,可通过商业保险等途径予以保障。
对于工程项目层层转包问题,《意见》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而其所聘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按照谁转包谁负责的原则,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