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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主无钱患者可获得应急救助

  3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在中国境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可获得应急救助;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由当地卫生部门管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国务院医改办公室主任孙志刚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是对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完善和补充,目的是要保障上述居民能够得到紧急救治,从而杜绝因为没有钱而得不到急救的情况发生。同时,解除医疗机构的后顾之忧,避免由于“等钱救命”等原因而导致灾难性后果的发生。

  《意见》规定,救助基金支付范围为:无法查明身份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这些患者发生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由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基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独立核算,并进行外部审计。(下转第3版)(上接第1版)

  《意见》提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及时、有效地对急重危伤患者施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及时将收治的无负担能力患者情况及发生的费用向相关部门报告,并请相关部门协助追讨欠费;公立医院要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机制,通过列支坏账准备等方式,核销救助对象发生的部分急救欠费;鼓励非公立医院主动核销救助对象的救治费用;对救助对象急救的后续治疗发生的救治费用,医疗机构应及时协助救助对象按程序向医疗救助机构等申请救助。  

  《意见》要求,各省(区、市)、市(地)政府应组织设立本级应急救助基金,省级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市(地)级基金拨付应急救助资金的功能;市(地)级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医疗机构支付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各级政府要将应急救助基金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当地人口规模、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中央财政对财力困难地区给予补助,并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孙志刚指出,要成立由当地政府卫生、财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参加的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对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监督基金日常运行。同时,基金要接受外部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基金使用、救助的具体事例、费用及审计报告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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