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鉴定 医学会该是何种角色
发布时间:2013-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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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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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责任”被写入其中,但对于医疗损害鉴定工作该由哪个机构来承担并无明确规定。在医疗损害鉴定领域,长期承担医疗事故鉴定的医学会应担当何种角色成为业内外关注的焦点。在近日举行的中华医学会2013年全国医鉴工作研讨会上,与会者就此展开了热烈讨论。
受理损害鉴定合情合法
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实施,法院或医患双方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数量不断增加。但对于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的资质等相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至今未出台司法解释。
由法院委托的鉴定,有的地方以医学会为主,有的以司法鉴定机构为主,有的则仅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医学会完全被排除在外。与此同时,大多数省份医学会对开展医疗损害鉴定持观望态度。中华医学会医鉴办主任藏焰认为,医学会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并无法律障碍。
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夕,原卫生部专门发出通知指出,对于司法机关或医患双方共同委托的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医学会应当受理。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分级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执行。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中也提到,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相关人士指出,医学会长期以来是我国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定机构,完全具备相关述法律规定所要求的专业鉴定技术能力和资格。据不完全统计,2002年~2012年,全国各地医学会接受法院委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达10多万宗,约占全国同期鉴定总量的60%。目前,上海、江苏、浙江等少数省(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已制定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在区域内明确医学会具有医疗损害鉴定的唯一或优先鉴定资格。
“各地医学会应尽快结束观望,与地方法院共同协商,积极争取、协助法院制定医疗损害鉴定相关暂行地方性规定,推动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尽快开展。”藏焰说。
损害鉴定须坚持同行评议
医学会与司法鉴定机构的运行机制不同,前者作为公益性社会组织,其鉴定收费较低,而后者是市场化的营利机构。
中华医学会党委书记饶克勤坦言,组织开展医疗事故鉴定工作,学会每年要倒贴数百万元。《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学会内部对于医学会要不要继续开展医疗损害鉴定也有不同声音,但很快达成共识:作为学会公益性的集中体现,医疗鉴定工作必须继续开展下去。
但是,由于医学会及鉴定专家与医院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老子给儿子鉴定”等质疑声也一直存在。
“篮球比赛不能找足球裁判来当裁判,医疗鉴定也是同样的道理。专业领域内的同行评议是医疗技术类及各类司法鉴定的国际惯例。”在江苏省医学会医鉴办主任蒋士浩看来,由临床专家对临床问题进行评判是专业鉴定的必然要求,医学会有丰富的专家资源,如果医学会退出这一阵地,势必会对医疗损害鉴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蒋士浩说,医疗损害鉴定强调鉴定人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背景和专业知识。司法鉴定机构在医疗损害鉴定中,通过采取咨询少数临床医生的做法来弥补其不足,鉴定中没有专家组进行合议等程序,其鉴定科学性势必受到一定影响。
深圳市医学会秘书长李耀培则提出,医疗损害鉴定是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结合鉴定中暴露出的问题,实施专家评估,还可以促使医方及时发现和纠正危害医疗行为的风险因素和管理漏洞。
提高鉴定公信力是关键
与会者认为,提高医学会医疗鉴定的公信力,让鉴定结论得到法院、卫生行政部门、医患双方和社会的认可,是医学会坚守并巩固医疗鉴定阵地的关键。“还医者尊严,还患者公道。”李耀培的这句话也道出了大家共同的心声。
“鉴定的公信力是关键。”湖北省黄石市医学会医鉴办主任陈奇说,科学性和公正性是鉴定的生命,医学会拥有庞大的临床医学专家资源,在科学性方面很有底气,关键是不断提高鉴定的公正性。鉴定专家必须敬畏法律,端正心态,保持冷静头脑,有秉公鉴定的勇气。“在过去的医疗事故鉴定中,专家对医疗过失行为的判定的确存在避重就轻等问题。”陈奇坦言,有的专家碍于同学情、师生情以及同行保护等潜意识影响,没有很好保持客观、中立。因此,必须加强鉴定专家的培训、考核和管理,定期组织专家培训及案例讨论分析,严格掌握回避制度。
“为了让专家更好履行医学法官的角色,我们设立了常任专家。”。蒋士浩说,江苏省医学会在鉴定专家库中特别设立了常任专家库,由掌握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具备组织协调及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同时在行业内有影响的资深专家担任。医学会还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参照法院采信鉴定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开展医疗损害鉴定,还必须提高透明度。”蒋士浩说,江苏省实行了法官旁听鉴定会制度,同时要求鉴定专家在鉴定书上签名,并对当事人的质疑,出庭接受质询。“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在调研时观摩我们的鉴定会,认为与法院开庭一样。”
2011年,江苏省13个市级医学会共完成医疗损害鉴定143例,医疗损害率达57%,省级完成鉴定的7例全部构成医疗损害,与过去的医疗事故鉴定率相比有较大幅度提升,双方当事人满意度和法院的采信率都有明显提高。
短 评
公正鉴定是医务界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做还是不做?这是各地医学会、临床医疗专家在面对医疗损害责任鉴定时现实存在的纠结。平添不少事项,还可能会得罪同行,即使有人将其视为“烫手山芋”,其中情理似乎也可以理解。但是,《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已是社会进步的结果。医疗损害鉴定唯有公正、透明,才能真正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从客观上推动医疗行业的规范发展,促进医患关系缓和。从这个角度看,承担医疗损害鉴定的责任,实在是医务界应尽的社会责任,也是建立医疗行业公信力的机会所在,最终维护的是社会公平正义和行业健康发展。
医疗损害鉴定的公正性是厘清医疗损害责任的基石。有失客观的医学鉴定,不是损害患方利益,就是损害医方利益。无论哪一方利益受损,最终伤害的都是社会福利。医学是实践性极强的学科,在临床分科日益精细的现实下,辨析损害责任所在,需要专科专业人士。医学会汇集了当地医疗行业各学科的临床精英,从各大医院的大查房、死亡病例分析可见,医疗中的瑕疵在专家眼中无所遁形。具有这样能力的专家团体承担相关鉴定,自是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不可否认,医学会承担医疗损害责任鉴定时,难免让人有“亲亲相隐”的忧虑,司法实践中对医疗损害鉴定程序公开透明、专家接受法庭质询的要求,也是力图规避其中可能存在的、因同行情面而生的不公。公开透明,固然会对鉴定专家带来相当的压力,但是也应该看到,每一次将公平的鉴定公之于众,都是一次让公众理解医学的复杂性,对医疗行为形成正确期望值的机会,每一次公平的鉴定都可能是一次疏解紧张医患关系的机会。而一次又一次公平鉴定的积累,毫无疑问将使公众对医疗行业的信任度提高,使更多人愿意走正当的程序来解决医患纠纷。
另外,公平的医疗损害鉴定也会成为行业警钟,使全行业更加深刻理解“生命相托”的意义,在生命面前保持如履薄冰的审慎。这是其对行业健康发展的另一种价值与意义所在。
受理损害鉴定合情合法
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实施,法院或医患双方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数量不断增加。但对于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的资质等相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至今未出台司法解释。
由法院委托的鉴定,有的地方以医学会为主,有的以司法鉴定机构为主,有的则仅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医学会完全被排除在外。与此同时,大多数省份医学会对开展医疗损害鉴定持观望态度。中华医学会医鉴办主任藏焰认为,医学会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并无法律障碍。
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夕,原卫生部专门发出通知指出,对于司法机关或医患双方共同委托的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医学会应当受理。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分级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执行。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中也提到,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相关人士指出,医学会长期以来是我国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定机构,完全具备相关述法律规定所要求的专业鉴定技术能力和资格。据不完全统计,2002年~2012年,全国各地医学会接受法院委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达10多万宗,约占全国同期鉴定总量的60%。目前,上海、江苏、浙江等少数省(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已制定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在区域内明确医学会具有医疗损害鉴定的唯一或优先鉴定资格。
“各地医学会应尽快结束观望,与地方法院共同协商,积极争取、协助法院制定医疗损害鉴定相关暂行地方性规定,推动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尽快开展。”藏焰说。
损害鉴定须坚持同行评议
医学会与司法鉴定机构的运行机制不同,前者作为公益性社会组织,其鉴定收费较低,而后者是市场化的营利机构。
中华医学会党委书记饶克勤坦言,组织开展医疗事故鉴定工作,学会每年要倒贴数百万元。《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学会内部对于医学会要不要继续开展医疗损害鉴定也有不同声音,但很快达成共识:作为学会公益性的集中体现,医疗鉴定工作必须继续开展下去。
但是,由于医学会及鉴定专家与医院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老子给儿子鉴定”等质疑声也一直存在。
“篮球比赛不能找足球裁判来当裁判,医疗鉴定也是同样的道理。专业领域内的同行评议是医疗技术类及各类司法鉴定的国际惯例。”在江苏省医学会医鉴办主任蒋士浩看来,由临床专家对临床问题进行评判是专业鉴定的必然要求,医学会有丰富的专家资源,如果医学会退出这一阵地,势必会对医疗损害鉴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蒋士浩说,医疗损害鉴定强调鉴定人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背景和专业知识。司法鉴定机构在医疗损害鉴定中,通过采取咨询少数临床医生的做法来弥补其不足,鉴定中没有专家组进行合议等程序,其鉴定科学性势必受到一定影响。
深圳市医学会秘书长李耀培则提出,医疗损害鉴定是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结合鉴定中暴露出的问题,实施专家评估,还可以促使医方及时发现和纠正危害医疗行为的风险因素和管理漏洞。
提高鉴定公信力是关键
与会者认为,提高医学会医疗鉴定的公信力,让鉴定结论得到法院、卫生行政部门、医患双方和社会的认可,是医学会坚守并巩固医疗鉴定阵地的关键。“还医者尊严,还患者公道。”李耀培的这句话也道出了大家共同的心声。
“鉴定的公信力是关键。”湖北省黄石市医学会医鉴办主任陈奇说,科学性和公正性是鉴定的生命,医学会拥有庞大的临床医学专家资源,在科学性方面很有底气,关键是不断提高鉴定的公正性。鉴定专家必须敬畏法律,端正心态,保持冷静头脑,有秉公鉴定的勇气。“在过去的医疗事故鉴定中,专家对医疗过失行为的判定的确存在避重就轻等问题。”陈奇坦言,有的专家碍于同学情、师生情以及同行保护等潜意识影响,没有很好保持客观、中立。因此,必须加强鉴定专家的培训、考核和管理,定期组织专家培训及案例讨论分析,严格掌握回避制度。
“为了让专家更好履行医学法官的角色,我们设立了常任专家。”。蒋士浩说,江苏省医学会在鉴定专家库中特别设立了常任专家库,由掌握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具备组织协调及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同时在行业内有影响的资深专家担任。医学会还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参照法院采信鉴定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开展医疗损害鉴定,还必须提高透明度。”蒋士浩说,江苏省实行了法官旁听鉴定会制度,同时要求鉴定专家在鉴定书上签名,并对当事人的质疑,出庭接受质询。“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在调研时观摩我们的鉴定会,认为与法院开庭一样。”
2011年,江苏省13个市级医学会共完成医疗损害鉴定143例,医疗损害率达57%,省级完成鉴定的7例全部构成医疗损害,与过去的医疗事故鉴定率相比有较大幅度提升,双方当事人满意度和法院的采信率都有明显提高。
短 评
公正鉴定是医务界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做还是不做?这是各地医学会、临床医疗专家在面对医疗损害责任鉴定时现实存在的纠结。平添不少事项,还可能会得罪同行,即使有人将其视为“烫手山芋”,其中情理似乎也可以理解。但是,《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已是社会进步的结果。医疗损害鉴定唯有公正、透明,才能真正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从客观上推动医疗行业的规范发展,促进医患关系缓和。从这个角度看,承担医疗损害鉴定的责任,实在是医务界应尽的社会责任,也是建立医疗行业公信力的机会所在,最终维护的是社会公平正义和行业健康发展。
医疗损害鉴定的公正性是厘清医疗损害责任的基石。有失客观的医学鉴定,不是损害患方利益,就是损害医方利益。无论哪一方利益受损,最终伤害的都是社会福利。医学是实践性极强的学科,在临床分科日益精细的现实下,辨析损害责任所在,需要专科专业人士。医学会汇集了当地医疗行业各学科的临床精英,从各大医院的大查房、死亡病例分析可见,医疗中的瑕疵在专家眼中无所遁形。具有这样能力的专家团体承担相关鉴定,自是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不可否认,医学会承担医疗损害责任鉴定时,难免让人有“亲亲相隐”的忧虑,司法实践中对医疗损害鉴定程序公开透明、专家接受法庭质询的要求,也是力图规避其中可能存在的、因同行情面而生的不公。公开透明,固然会对鉴定专家带来相当的压力,但是也应该看到,每一次将公平的鉴定公之于众,都是一次让公众理解医学的复杂性,对医疗行为形成正确期望值的机会,每一次公平的鉴定都可能是一次疏解紧张医患关系的机会。而一次又一次公平鉴定的积累,毫无疑问将使公众对医疗行业的信任度提高,使更多人愿意走正当的程序来解决医患纠纷。
另外,公平的医疗损害鉴定也会成为行业警钟,使全行业更加深刻理解“生命相托”的意义,在生命面前保持如履薄冰的审慎。这是其对行业健康发展的另一种价值与意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