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将正式施行艾滋病实名制检测
发布时间:2013-06-02
发布人: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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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实名制检测将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正式施行。记者31日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已于5月30日由广西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法规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艾滋病检测实行确证实名制。受检测者应当主动向检测机构提供本人真实信息,检测机构应当为受检测者保守信息秘密。《条例》同时强调,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2012年年初,广西拟立法明确艾滋病检测实名制的消息一传出,引发社会各方热切关注。艾滋病是否需要实名制检测被认为是艾滋病患者和艾滋病感染者“隐私”与相关人士“知情”间的“艰难选择”。
其中,艾滋病患者与艾滋病感染者多对此持反对态度。记者此前采访中,亦有艾滋病患者对实名制检测是否有利于艾滋病防治工作开展表达“担忧”,他们不仅忧虑个人信息可能被泄漏,也担心实名制检测后,许多人怕被暴露而放弃检测。面对恐艾的大环境,有患者直言,“目前来说,实行实名制的时机还不是特别成熟。”
但严峻的艾滋病疫情紧逼艾滋病防治工作加快开展。广西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范小辉介绍,自1996年艾滋病传入广西并出现本土病例以来,艾滋病流行经历了传入散发期、快速扩散期和广泛流行期三个阶段,艾滋病疫情的发现和暴露速度出现了明显上升的趋势,广西已经成为中国艾滋病流行的主要区域,防治工作的成效将对中国防治艾滋病大局产生关键影响。
他说,《条例》根据近年来广西在防治艾滋病工作中的实际,借鉴了国家及区外艾滋病立法中成熟的经验,从包括“艾滋病检测实行确证实名制”在内的六个方面进行了法律制度创新。
此外,针对性传播已成为广西艾滋病病毒传播的主要途径的现状,《条例》还规定了配偶或者与其有性关系者的告知制度,以为维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的知情权。
《条例》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在得知阳性结果一个月内将感染艾滋病的事实告知其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或者委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代为告知,如不告知或不委托告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权告知其配偶或者与其有性关系者,并提供医学指导。
该《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艾滋病检测实行确证实名制。受检测者应当主动向检测机构提供本人真实信息,检测机构应当为受检测者保守信息秘密。《条例》同时强调,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2012年年初,广西拟立法明确艾滋病检测实名制的消息一传出,引发社会各方热切关注。艾滋病是否需要实名制检测被认为是艾滋病患者和艾滋病感染者“隐私”与相关人士“知情”间的“艰难选择”。
其中,艾滋病患者与艾滋病感染者多对此持反对态度。记者此前采访中,亦有艾滋病患者对实名制检测是否有利于艾滋病防治工作开展表达“担忧”,他们不仅忧虑个人信息可能被泄漏,也担心实名制检测后,许多人怕被暴露而放弃检测。面对恐艾的大环境,有患者直言,“目前来说,实行实名制的时机还不是特别成熟。”
但严峻的艾滋病疫情紧逼艾滋病防治工作加快开展。广西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范小辉介绍,自1996年艾滋病传入广西并出现本土病例以来,艾滋病流行经历了传入散发期、快速扩散期和广泛流行期三个阶段,艾滋病疫情的发现和暴露速度出现了明显上升的趋势,广西已经成为中国艾滋病流行的主要区域,防治工作的成效将对中国防治艾滋病大局产生关键影响。
他说,《条例》根据近年来广西在防治艾滋病工作中的实际,借鉴了国家及区外艾滋病立法中成熟的经验,从包括“艾滋病检测实行确证实名制”在内的六个方面进行了法律制度创新。
此外,针对性传播已成为广西艾滋病病毒传播的主要途径的现状,《条例》还规定了配偶或者与其有性关系者的告知制度,以为维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的知情权。
《条例》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在得知阳性结果一个月内将感染艾滋病的事实告知其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或者委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代为告知,如不告知或不委托告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权告知其配偶或者与其有性关系者,并提供医学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