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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

  新版《出生医学证明》于2014年1月1日启用。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建立健全有效工作机制,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旧版《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日期截至2013年12月31日,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将未使用的旧版证件按废证管理要求进行处理。 

  通知要求,无法核定新生儿母亲信息的新生儿,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对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户口登记机关经调查核实后,依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出生登记。《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作变更。《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鉴定工作,由申请鉴定的户口登记机关所在的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统一受理和反馈。发现伪假证件时,应当将证件复印件和真伪鉴定书逐级报送至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通知指出,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开展《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岗位培训,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尽快实现计算机打印签发,逐步实现各省(区、市)和全国的信息联网。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查验,严厉打击伪造、变造《出生医学证明》以及买卖、使用伪假《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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