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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分四种情形

  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第五版)于2014年1月1日正式启用。1月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联合发出通知,明确新版《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的情形与要求。

  通知指出,签发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为新生儿签发国家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根据通知,新版《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分4种情形。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由该机构负责签发;在途中急产分娩并经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处理的新生儿,由该机构负责签发;具有《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人员接生的新生儿,由新生儿出生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签发,领证人需提供新生儿父母签字的“亲子关系声明”和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同时附家庭接生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其他情形,由新生儿出生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签发,各省(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和本地实际,制订具体签发条件,并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健康服务司备案,有条件的地区可试行以亲子鉴定证明为条件的签发。

  通知指出,《出生医学证明》所有项目要填写齐全、内容准确,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应当提供本人签字的书面声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应当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应当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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