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非”案件查处将跨区域协作
发布时间:2014-07-21
发布人:
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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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近日印发《全国查处“两非”案件区域协作工作规范(试行)》指出,“两非”案件多发区域,出生人口性别比严重偏高的连片地区,流动人口流出地、流入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县级以上协作区域。区域协作各方应建立联席会议、协作办案、信息通报、联防联控、联合查案及案件移送制度。
“两非”是指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工作规范》指出,“两非”案件查处区域协作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协调解决区域协作办案涉及的相关问题,组织查处跨区域重大“两非”案件等。协作区域应将参与协作查处“两非”案件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区域协作查处“两非”案件的考核奖惩制度,并建立区域协作查处“两非”案件的组织协调机制。协作各方应定期互相通报本辖区B超、终止妊娠手术从业人员备案登记信息和“两非”案件信息,及时通报重大案件信息。
《工作规范》要求,协作各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联合当地公安、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不定期对协作区域内医疗保健机构及药品生产、批发、零售企业落实禁止“两非”规定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依法取缔无证行医的医疗保健机构,规范终止妊娠药品销售市场,健全孕情监测、B超、终止妊娠手术和药品管理制度。协作区域接壤的县(市、区)应当建立接壤区域联合执法、共同打击“两非”的工作机制。跨区域“两非”案件线索的发现方要运用全国“两非”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向案件涉及方发出协办或移交案件信息,协作方应及时协助查处案件,或接收案件、依法查处并反馈案件查处情况。
“两非”是指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工作规范》指出,“两非”案件查处区域协作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协调解决区域协作办案涉及的相关问题,组织查处跨区域重大“两非”案件等。协作区域应将参与协作查处“两非”案件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区域协作查处“两非”案件的考核奖惩制度,并建立区域协作查处“两非”案件的组织协调机制。协作各方应定期互相通报本辖区B超、终止妊娠手术从业人员备案登记信息和“两非”案件信息,及时通报重大案件信息。
《工作规范》要求,协作各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联合当地公安、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不定期对协作区域内医疗保健机构及药品生产、批发、零售企业落实禁止“两非”规定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依法取缔无证行医的医疗保健机构,规范终止妊娠药品销售市场,健全孕情监测、B超、终止妊娠手术和药品管理制度。协作区域接壤的县(市、区)应当建立接壤区域联合执法、共同打击“两非”的工作机制。跨区域“两非”案件线索的发现方要运用全国“两非”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向案件涉及方发出协办或移交案件信息,协作方应及时协助查处案件,或接收案件、依法查处并反馈案件查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