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改如何引入“淘宝”式评价
发布时间:2014-07-27
发布人:
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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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
7月10日,阿里巴巴宣布手机“淘宝”和支付宝钱包启动“药品安全计划”。只要使用APP扫描市面上任意药品包装上条形码和药品监管码,就能获得该药品的真伪提示和功能信息。电子商务参与医改能走多远?此前江苏省政协委员、南京中医药大学博导史仁杰曾建议,应引入类似“淘宝”等民间流行的评价体系来考核医院、医生。
“淘宝”式评价的法律基础
所谓“淘宝”式信息评价体系,是指第三方交易平台根据卖家对买家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评价内容以及店铺违规、产生纠纷的退款和受到处罚的情况,对卖家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的综合机制。该体系的设计目的在于制约卖方交易行为,满足消费者心理需求,而其法律基础在于,店铺与买家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由此买家权利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根据该法第17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故买家在购买商品或服务后有权在“淘宝”电商平台对卖家进行评价。“淘宝”电商作为“铺位”的提供者和店铺的管理者,其具有对店铺进行管理以维护平台交易秩序的职责,即其对店铺交易行为进行评价的权利。
同理可推,医院与患者之间构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鉴于医疗服务合同具有提供医疗服务主体资格的限制性、医疗服务内容的专门性以及医患双方在约定医疗服务内容的地位不对等性,医方应当履行说明义务,就诊疗行为内容予以客观披露,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而患者作为医疗服务的对象,也有对所接受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进行评价的权利。不言而喻,为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对医院方具有监督权的单位或组织可以“淘宝”式信息评价体系的方式对医院行使监督权,以医患第三方主体的身份对医院方的医疗服务行为予以评价。由此可见,在公立医院的医疗服务活动中引入第三方评估体系是具有法律可行性的。
医院协会可作评估组织者
对医院方医疗服务行为进行评估的组织者并非随意,而仅限于具有监督权的有关单位或组织,即具有行政管理权的卫计委或者由各类医疗机构自愿组成的中国医院协会。笔者认为,因中国医院协会是具有行业性、群众性、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其更适合作为第三方评估组织者,对医疗服务行为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中国医院协会评价与评估部的主要职责就是负责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医疗机构评价和医疗服务质量、患者安全评价体系,建立医疗机构评价和医疗服务质量、患者安全评价数据库。为了保证患者评价信息的可利用性,中国医院协会可组建评价网络平台,将依法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疗工作人员作为被评价对象。
在评价主体上,可以允许实名注册的患者本人对医疗服务合同的相对方即对其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或医护人员作出客观评价。在评价内容方面,仅限于具体医疗服务内容,而不能侵犯医疗机构或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基于“淘宝”式评价体系,患者有权针对一次医疗服务行为对医院方的服务水平进行好、中、差的等级评价,对挂号难度、叫号规范、服务态度、医风医德、就诊环境等方面进行星级评价,同时赋予其留言评价的权利,从而以信息公开的方式倒逼医院服务水平的提高。
当然,诊疗行为具有专业性,诊疗技术的高低也需要专业领域的评定,诊疗行为的对与错需要具体病例具体分析。鉴于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和风险性,对于医疗事故责任的判定以及医疗事故法律责任的追究,则需要依托于专门的医疗鉴定机构和政府主管部门专业人员的参与。
须细化法律保障双方权益
将“淘宝”式的信息评价体系引入医改,会不会出现“麻秆打狼—两头害怕”的情况呢?患者担心医院方对差评的复诊患者进行医疗报复,担心医院方利用其强势地位增加好评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要求提升星级;医院方担心患者恶意差评,医生更是担心受到谣言困扰或人身攻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医方内部泄露患者隐私的行为亦属于侵权行为,医方因泄愤报复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卫计委等相关部门亦应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如能够认定医方的故意行为构成患者轻伤以上的损害程度时,应当按照故意伤害罪追究相关主体的刑事责任,而非按照医疗事故罪处理。医院方若弄虚作假,通过不正当手段“购买”好评,卫计委等相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医院方行贿以维护或提高评估等级的,应当以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接受贿赂的人员,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如患者恶意制造谣言,或对医护人员进行公开侮辱、诽谤等行为,受害者可要求名誉权侵权损害赔偿;情节严重的,司法机关可以诽谤罪追究恶意乱评患者的刑事责任。要让医患双方都放下心来,还需要有更细化的约束方案。
7月10日,阿里巴巴宣布手机“淘宝”和支付宝钱包启动“药品安全计划”。只要使用APP扫描市面上任意药品包装上条形码和药品监管码,就能获得该药品的真伪提示和功能信息。电子商务参与医改能走多远?此前江苏省政协委员、南京中医药大学博导史仁杰曾建议,应引入类似“淘宝”等民间流行的评价体系来考核医院、医生。
“淘宝”式评价的法律基础
所谓“淘宝”式信息评价体系,是指第三方交易平台根据卖家对买家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评价内容以及店铺违规、产生纠纷的退款和受到处罚的情况,对卖家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的综合机制。该体系的设计目的在于制约卖方交易行为,满足消费者心理需求,而其法律基础在于,店铺与买家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由此买家权利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根据该法第17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故买家在购买商品或服务后有权在“淘宝”电商平台对卖家进行评价。“淘宝”电商作为“铺位”的提供者和店铺的管理者,其具有对店铺进行管理以维护平台交易秩序的职责,即其对店铺交易行为进行评价的权利。
同理可推,医院与患者之间构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鉴于医疗服务合同具有提供医疗服务主体资格的限制性、医疗服务内容的专门性以及医患双方在约定医疗服务内容的地位不对等性,医方应当履行说明义务,就诊疗行为内容予以客观披露,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而患者作为医疗服务的对象,也有对所接受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进行评价的权利。不言而喻,为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对医院方具有监督权的单位或组织可以“淘宝”式信息评价体系的方式对医院行使监督权,以医患第三方主体的身份对医院方的医疗服务行为予以评价。由此可见,在公立医院的医疗服务活动中引入第三方评估体系是具有法律可行性的。
医院协会可作评估组织者
对医院方医疗服务行为进行评估的组织者并非随意,而仅限于具有监督权的有关单位或组织,即具有行政管理权的卫计委或者由各类医疗机构自愿组成的中国医院协会。笔者认为,因中国医院协会是具有行业性、群众性、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其更适合作为第三方评估组织者,对医疗服务行为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中国医院协会评价与评估部的主要职责就是负责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医疗机构评价和医疗服务质量、患者安全评价体系,建立医疗机构评价和医疗服务质量、患者安全评价数据库。为了保证患者评价信息的可利用性,中国医院协会可组建评价网络平台,将依法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疗工作人员作为被评价对象。
在评价主体上,可以允许实名注册的患者本人对医疗服务合同的相对方即对其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或医护人员作出客观评价。在评价内容方面,仅限于具体医疗服务内容,而不能侵犯医疗机构或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基于“淘宝”式评价体系,患者有权针对一次医疗服务行为对医院方的服务水平进行好、中、差的等级评价,对挂号难度、叫号规范、服务态度、医风医德、就诊环境等方面进行星级评价,同时赋予其留言评价的权利,从而以信息公开的方式倒逼医院服务水平的提高。
当然,诊疗行为具有专业性,诊疗技术的高低也需要专业领域的评定,诊疗行为的对与错需要具体病例具体分析。鉴于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和风险性,对于医疗事故责任的判定以及医疗事故法律责任的追究,则需要依托于专门的医疗鉴定机构和政府主管部门专业人员的参与。
须细化法律保障双方权益
将“淘宝”式的信息评价体系引入医改,会不会出现“麻秆打狼—两头害怕”的情况呢?患者担心医院方对差评的复诊患者进行医疗报复,担心医院方利用其强势地位增加好评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要求提升星级;医院方担心患者恶意差评,医生更是担心受到谣言困扰或人身攻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医方内部泄露患者隐私的行为亦属于侵权行为,医方因泄愤报复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卫计委等相关部门亦应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如能够认定医方的故意行为构成患者轻伤以上的损害程度时,应当按照故意伤害罪追究相关主体的刑事责任,而非按照医疗事故罪处理。医院方若弄虚作假,通过不正当手段“购买”好评,卫计委等相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医院方行贿以维护或提高评估等级的,应当以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接受贿赂的人员,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如患者恶意制造谣言,或对医护人员进行公开侮辱、诽谤等行为,受害者可要求名誉权侵权损害赔偿;情节严重的,司法机关可以诽谤罪追究恶意乱评患者的刑事责任。要让医患双方都放下心来,还需要有更细化的约束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