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立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
发布时间:2014-07-31
发布人: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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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农业”和“非农业”区分户口性质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将成为历史。今天,国务院公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标志着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开始进入全面实施阶段。其中,“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是最大亮点。
“农”与“非农”退出历史舞台
此次出台的《意见》中明确,“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这意味着“农”与“非农”将退出历史舞台,今后每一位中国公民的户口均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
据公安部副部长黄明介绍,不再以“农业”和“非农业”区分户口性质之后,如何剥离与户籍相挂钩的诸多社会公共服务和福利政策,将是改革的难点所在。《意见》对此进行了阐释: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
严控特大城市人口规模
对于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户口迁移政策,《意见》也进一步作出了调整,明确按照人口规模来划分并确定各类城市的落户政策,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
《意见》提出,改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城市现行落户政策,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有序办理、公平公正的原则,达到规定分值的流动人口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这是根据我国国情和特大城市的实际情况作出的政策安排。”黄明说。
与严控特大城市人口规模相对的,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将全面放开。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意见》还明确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
新增1亿人落户城镇、建立新型户籍制度
“新增1亿人落户城镇、建立新型户籍制度”是此次户籍制度改革的两大发展目标。
根据《意见》,到2020年,将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让在城镇就业居住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暂时没有落户的,能够逐步享受当地的基本公共服务。”黄明说。
对于新型户籍制度的内涵,黄明的解释是:要通过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统一城乡的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基本建立以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条件、以经常居住地登记为基本形式的户口迁移登记制度,建成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实现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整合和共享。
就业、教育、医保等配套措施如何跟进
在户籍制度自身改革的同时,各项配套措施如何落到实处,是人们更为关注的问题。对此,教育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等相关部委负责人结合《意见》,进行了一一介绍。
就业失业方面,在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上,将实现农民工就业信息全国联网,并为农民工提供免费的就业信息和政策咨询;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
子女教育方面,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将被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按照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校的人数来拨付教育经费;支持地方以普惠性幼儿园为主,解决随迁子女入园问题,推动以公办学校为主接收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推进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
医疗卫生方面,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被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养老保险方面,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
住房保障方面,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并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农”与“非农”退出历史舞台
此次出台的《意见》中明确,“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这意味着“农”与“非农”将退出历史舞台,今后每一位中国公民的户口均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
据公安部副部长黄明介绍,不再以“农业”和“非农业”区分户口性质之后,如何剥离与户籍相挂钩的诸多社会公共服务和福利政策,将是改革的难点所在。《意见》对此进行了阐释: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
严控特大城市人口规模
对于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户口迁移政策,《意见》也进一步作出了调整,明确按照人口规模来划分并确定各类城市的落户政策,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
《意见》提出,改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城市现行落户政策,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有序办理、公平公正的原则,达到规定分值的流动人口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这是根据我国国情和特大城市的实际情况作出的政策安排。”黄明说。
与严控特大城市人口规模相对的,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将全面放开。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意见》还明确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
新增1亿人落户城镇、建立新型户籍制度
“新增1亿人落户城镇、建立新型户籍制度”是此次户籍制度改革的两大发展目标。
根据《意见》,到2020年,将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让在城镇就业居住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暂时没有落户的,能够逐步享受当地的基本公共服务。”黄明说。
对于新型户籍制度的内涵,黄明的解释是:要通过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统一城乡的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基本建立以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条件、以经常居住地登记为基本形式的户口迁移登记制度,建成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实现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整合和共享。
就业、教育、医保等配套措施如何跟进
在户籍制度自身改革的同时,各项配套措施如何落到实处,是人们更为关注的问题。对此,教育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等相关部委负责人结合《意见》,进行了一一介绍。
就业失业方面,在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上,将实现农民工就业信息全国联网,并为农民工提供免费的就业信息和政策咨询;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
子女教育方面,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将被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按照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校的人数来拨付教育经费;支持地方以普惠性幼儿园为主,解决随迁子女入园问题,推动以公办学校为主接收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推进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
医疗卫生方面,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被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养老保险方面,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
住房保障方面,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并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