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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卫生十大新闻

  ①医改不断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再次扩容 
  让县级医院真正挑大梁 
  ■新闻回放: 
  2014年,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第二批试点县名单公布,国家级试点县从原来的311个增至1011个,覆盖全国50%以上的县和5亿人口。各试点县级医院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价格机制、药品采购等综合改革的全面启动,向着把90%的患者留在县域内就诊的医改目标迈进。 
  今年4月4日,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中央编办、国家发改委、人社部5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坚持以改革促发展,加强以人才队伍为核心的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县级公立医院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同日召开的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传达了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出的重要批示:要继续以县级公立医院改革为突破口,下足工夫,做好“破除以药补医、创新体制机制、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3篇大文章,用中国式办法着力破解医改这个世界性难题。国务院副总理刘延东在会上指出,要把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作为推进公立医院改革的着力点,持续不断地推动医改向纵深发展,让人民群众在看病就医、健康保障上享受到更多改革红利。 
  6月27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关于抓好2014年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落实的通知》,要求年内启动县级公立医院能力建设标准研究等10项改革任务,完成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等20项改革任务,确保各地、各有关部门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有抓手、可监督、易考核。 
  10月下旬,国务院医改办会同相关部门,对有国家试点县的29个省份开展专项督查评估。对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推进缓慢、改革任务落实不扎实的省份,督查组督促进行整改。 
  ■点评: 
  县级公立医院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主体,服务9亿农村居民,是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关键环节。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是推进公立医院改革的突破口,也是实现把90%的患者留在县域内就诊医改目标的核心举措。 
  在深化医改爬坡过坎的紧要关头,如何打好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这场攻坚战,考验的正是改革实践者的智慧。今年,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现了大范围扩容,致力于为2015年实现全面推开打下坚实基础。在出台指明改革时间表、路线图的纲领性文件后,国务院医改办进一步细化分工、明确责任,并组织专项督查评估、奖优罚劣。 
  我们看到,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目标已然明晰:要巩固扩大基层医改成效,为城市公立医院改革积累经验;把大量常见病、多发病患者留在基层,为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腾出空间。 

  ②分级诊疗制度寻路,完善推进需强力支持 
  期待分级诊疗更接地气 
  ■新闻回放: 
  今年向全国两会提交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健全分级诊疗体系。建立分级就诊、有序就医格局,成为今后医改的重要目标。 
  此后,各地先后印发有关分级诊疗的实施方案,侧重点各有不同。例如,青海省力图通过强化转诊审批流程实现患者下沉,浙江省订出时间表分批在省内推行分级诊疗,湖北省则制定首批12个专科113种常见疾病的分级诊疗指南。在此过程中,医疗、医保、宣传等各种手段相互配合,建立医联体、医保报销杠杆撬动、强基层等诸多举措各有侧重,瞄准的都是实现患者的有序流动,最终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分级诊疗的格局。 
  然而,分级诊疗能否成功,关键要看患者满不满意。从实施的效果来看,在大胆往前迈步的青海省,分级诊疗制度实施1年来,由于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缺乏信任,原先被寄予厚望的医保报销杠杆并未起到将大部分患者留在基层的作用,很多患者还是想方设法到大医院。没有一步到位规定首诊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浙江省,在看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相对薄弱、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滞后的现状后,开始审慎预估分级诊疗改革,寻找让分级诊疗更接地气的途径。在山东省青岛市,提高专家挂号费的改革引发非议,通过价格调整适当引导患者到基层就诊也遭遇痛点。 
  前不久,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苏省调研时指出,大城市的一些大医院,始终处于“战时状态”,人满为患,要切实解决好这个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之一,在于分级诊疗政策的落实,高层的期待有待各地进一步推进改革来加以实现。 
  ■点评: 
  分级诊疗并非2014年才进入公众视野。早在两三年前,北京、上海、镇江等地构建医联体的初衷,也是实现患者的有序流动;之后医保部门的加入,赋予分级诊疗改革更多实质的内涵。有关各方在一些重要问题上形成了较为一致的认识。比如,基层人才的培养、服务能力的提高,是分级诊疗的关键;医保付费制度改革,是调整就医流向的重要杠杆;医联体的组建需要利益纽带,必须涉及运作机制、补偿机制及人事管理制度的调整等。遗憾的是,这些改革在多数地区还难以形成合力,分级诊疗的脚步也始终受制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薄弱的服务能力和水平。作为一项改革举措,分级诊疗要真正实现突破,还要寄望于各项医改措施的整体配套推进。 

  ③国家版低价药品清单,为药品保障机制探索新路径 
  破解低价药“一药难求” 
  ■新闻回放: 
  “鱼精蛋白、复方甘草片、麻醉药氯胺酮……这些价格低、效果好的经典老药都去哪儿了?”廉价老药短缺的消息,不时出现在媒体上,一直以来都引人关注。在原料价格、土地成本、人力费用、设备价格逐年上涨的情况下,企业的利润空间被不断压缩,加之招标过程中“唯低价是取”的倾向,使得部分企业不得不放弃“不赚钱”的药品或缩小产能,导致低价药“一药难求”。 
  为解决低价药供应不足的问题,今年4月15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改委等8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意见》,明确国家发改委制定国家低价药品清单,允许生产经营者在日均费用标准内自主定价,各省(区、市)直接挂网采购。 
  5月8日,一份包含533个品种(1154个剂型)的国家低价药品清单浮出水面。国家发改委于当日发布《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设定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为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并明确因成本、价格或用法用量变化导致日均费用发生变动的品种,要及时进入或退出低价药品清单。 
  低价药政策采取了与基本药物目录相同的策略,允许各地在全国清单的基础上,考虑当地疾病谱、经济状况等因素,增补地方清单。截至9月,全国31个省(区、市)均按要求公布了省级低价药品清单,并陆续启动常用低价药品直接挂网采购工作。 
  ■点评: 
  制定低价药品清单,是发挥市场“无形之手”调节作用的有益探索。在政策目标设想下,适度放开药品价格有望重振企业生产积极性,为公众用药可及性再添保障筹码。然而,在积极评价制度设计的同时,还有诸多问题值得各方审慎思考。 
  首先,推行低价药政策,需地方招采机构在结合基本药物制度的基础上,破除“降价”为主的惯性思维,打破“一刀切”式的招标方式,针对不同药品实行分类采购。 
  其次,各方应认识到放松价格管控只是保障药品供应的其中一环,在原料生产、注册审批、采购供应、临床使用、医保支付、质量监管等多个环节,还需要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 
  再次,确保药物可及只是保障老百姓有药可用。如何在保障药品供应的前提下,确保临床合理用药;如何提高我国医药工业的创新研发水平,让老百姓拥有更多战胜疾病的“武器”,如此种种,诸多挑战还需政府积极面对。 

  ④医教协同,创新临床人才培养模式 
  “好医生”培养有了新路子 
  ■新闻回放: 
  卫生人才队伍总体质量不高、结构有待优化,合格临床医师不足等突出问题已成为深入推进医改的瓶颈。针对当前临床医学人才培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卫生计生部门与教育部门通力合作,在全面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国家制度的基础上,对于临床医学教育制度进行综合改革。 
  2014年11月27日,教育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社部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医教协同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的意见》,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标准化、规范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体系。 
  《意见》首次提出,建立人才培养与卫生计生行业人才需求的供需平衡机制;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突出临床实践能力培养,强力推进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改革,自2015年起,所有新招收的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其临床培养均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要求进行;取消七年制,明确提出构建以“5+3”为主体的临床医学人才培养体系。我国临床医学人才培养主线由此明晰。 
  国以才立,业以才兴。国家高层也对医教协同改革工作给予高度重视,李克强总理专门就此作出重要批示,要求以社会需求为导向,遵循医学教育和医学人才成长规律,积极探索医教相长的好做法、新机制,加快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医学人才培养体系,为持续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更好地保障国民健康提供有力支撑。刘延东副总理也作出重要批示,并亲自推动部署。 
  ■点评: 
  建立适应医疗卫生行业特点和需求的医学人才培养制度,是深化医改的必然要求。医学教育的最终目标是培养会看病、看好病、群众满意和信赖的医生。6部门联合出台文件,推动医教协同,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为深化医改打下扎实的人才基础,是构建中国特色现代临床医学教育制度的重大突破,今后将培养更多的高水平健康卫士。这既是时代需求,也是百姓期盼。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人才培养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培养更多让群众信赖的好医生充实到广大基层,让患者在家门口就能享受到优质、规范的医疗服务,离不开卫生、教育等多部门的协同努力,更需要财政、人事等部门跟进各项改革的配套、支持,不断调整完善相关政策设计。 

  ⑤出台多项举措,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打防并举”遏制涉医犯罪 
  ■新闻回放: 
  2014年全国两会期间,针对暴力伤医案件频发问题,全国政协医卫界别联署紧急提案,引发广泛关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成为代表委员热议的话题,并首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贵州代表团审议时,儿科医生束晓梅说,现在一些地方医闹严重,有的还伤害医护人员,医护人员如果没有了职业安全感,最终受到伤害的将是广大患者。总书记回应说,必须维护医院的正常秩序,保护医护人员安全,任何伤害医护人员的违法行为都要依法严肃处理。 
  继去年年底11个部门打出“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重拳之后,今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明确6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将被依法严处。 
  5月5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和司法部3部门联合召开全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现场会。会前,国务院副总理刘延东要求,对涉医违法犯罪既要“打”还要“防”:一手抓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一手抓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完善以人民调解为主体,院内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有机结合的“三调解一保险”制度体系。 
  7月1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司法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5部门召开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大力推进以医疗责任保险为主要形式的医疗责任风险分担机制建设,用制度帮助医院摆脱医疗纠纷困扰。 
  ■点评: 
  遏制涉医犯罪,创造安全执业环境,防范激化医疗纠纷,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已引起多个政府部门的高度关注。多项“组合拳”的打出,让人们看到了化解这一沉重社会话题的希望。 
  “组合拳”一方面是指越来越多的部门加强了配合。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不是医疗卫生一家之事,多部门的协调配合、积极介入,有利于引导和营造通过合理渠道解决医疗纠纷的社会氛围,切实保障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组合拳”也指惩戒和疏导并行的“解题”思路。对暴力杀医、伤医案件,必须从严惩处;对于行之有效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举措,则应该加快推进实施。只有建立完善了这些措施,才能使公众愿意走合法合规途径,愿意理性解决矛盾和纠纷。 
  破解医疗纠纷频发背后的体制机制问题,还有赖于深化医改。增加优质医疗资源供应,提高优质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消除公立医院的逐利性,增强医保的保障能力,使医患双方及医保有共同的利益指向,才能从根本上促进医患和谐。 

  ⑥控烟条例草案出台,国家层面首次有了控烟法规 
  控烟立法迈出一大步 
  ■新闻回放: 
  2006年1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在我国生效。但此后的8年,就整体而言,政府在公共场所全面禁烟立法、全面禁止烟草广告等方面均无突破性进展,也未能满足《公约》要求。 
  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发布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起草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舆论普遍认为,送审稿一旦在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成为国家层面最严控烟条例,也是与《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最为贴近的法规。 
  在吸烟场所方面,送审稿第10条明确提出,“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第11条规定,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学校、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室外区域,高等学校的室外教学区域,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体育场馆、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全面禁止吸烟。 
  送审稿还表达了对烟草广告的零容忍。第25条明确规定,“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这也是我国迄今为止与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最为接近的表述。第20条规定,“烟草制品生产者应当在烟草制品包装上印制带有说明烟草使用具体危害的文字和图形警示,向公众警示教育烟草烟雾的危害。其中,图形警示面积不得小于包装面积的1/2。”国外研究早已证明,图形警示对控烟极为有效,这也是《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要求之一。控烟专家表示,送审稿在禁烟场所、烟草广告以及图形警示这3个控烟中最为关键的环节,作出了最为“严苛”的规定,因而意义重大。 
  ■点评: 
  送审稿的制定,无疑是将控烟纳入法治轨道的重要举措,值得点赞。但欢喜之余,也要看到,在我国的法律效力等级中,法律是最高级,其次是国务院行政法规,下位法要遵从上位法。由于“全面禁止所有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目前尚未进入正在修订的《广告法》,因此为了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最坏的结果很可能是“全面禁止所有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被直接从送审稿中删除。因此,控烟人士强烈呼吁,应一鼓作气,借送审稿之势,推动《广告法》作出相关修改。 
  此外,从几易其稿的《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可以看出,控烟阻力不可小觑。此时认为控烟已迎来拐点,为时尚早。但正如控烟人士所言,作为控烟进程中的里程碑,送审稿毕竟迈出了一大步。 

  ⑦三十载打磨,中医药立法走到前台 
  为传统医药谋更好未来 
  ■新闻回放: 
  在经历31年的打磨之后,2014年7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983年,中医药立法倡议首次提出。2008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中医药法》列入本届立法规划的二类项目。2011年11月,原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中医药法(草案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于2012年1月向有关机构和专家发文,征求对草案送审稿的意见。今年,《征求意见稿》的发布,让中医药立法首次走到前台。 
  大部分中医界人士认为,中医药立法条件已经成熟。一是近年来相关政策准备充分。在国务院2003年颁布《中医药条例》、2009年出台《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背景下,立法能进一步统一认识,保障上述扶持政策落到实处。二是中医药立法对中国医改和发展中国特色医药卫生事业有独特的作用,有助于促进中医药简便价廉优势的充分发挥。三是在世界范围内,针对传统医学的法律保护已经相当普遍,对我国形成倒逼机制。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全球已有54个国家制定了与传统医学相关的法案,有92个国家颁布了草药相关法案。 
  《征求意见稿》发布后,社会各界提出了不同的意见。如《征求意见稿》提出,单辟传统中医师类别并进行备案制监管,被认为挑战了《执业医师法》,考虑到传统中医师大多是民间中医,鱼龙混杂,如何对其进行考核鉴定也让人疑虑。《征求意见稿》提出,具备中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的乡村医生,可以自种、自采、自用地产中药材,也被认为跳出了《药品管理法》的规制,使中医在用药规范上出现了空白地带。有专家认为,中医的临床疗效判定标准、传承教育、科研方法,都有其不同于现代医学的特点,建立适应上述特点的中医药发展、监管体系,“从操作技术上来说非常难”。 
  ■点评: 
  《征求意见稿》发布后,各方广泛讨论,有争议,也有共识。其中一个重要的共识是:继承和弘扬中医药,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发挥中医药在保护公众健康方面的作用,需要在法律层面得到确认。在这一共识之下,争议、疑虑才有希望解决、消融。而且,争论本身就是智慧碰撞的过程,更有利于一部可操作、有价值、符合大多数人利益的法律诞生。 
  《中医药法》要早日正式出台,还需要立法者、参与者、关心者和广大公众用非凡的耐心、能力、智慧,凝聚更大的共识,为我国传统医药发展、人民健康福祉谋一个更好的未来。 

  ⑧卫生信息化步伐加快,移动互联或将改变医疗行业生态 
  信息平台为护佑健康助力 
  ■新闻回放: 
  作为医改“四梁八柱”之一的卫生信息化建设,在2014年展现出蓬勃的发展活力。 
  这一年,国家卫生计生委提出了资源整合“46312工程”,即建立国家级人口健康管理平台等4级卫生信息平台,覆盖公共卫生、医疗服务等6项业务应用,建立电子健康档案数据库等3个基础数据库,1个融合网络(人口健康统一网络)及人口健康信息标准体系等2个体系。我国卫生信息化版图已见雏形。 
  据统计,截至目前,内蒙古、上海等10个省(区、市)已建设省级卫生综合管理信息平台,134个地市和397个县(区)已建设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内蒙古、江苏等15个试点地区启动居民健康卡建设工作,北京、上海、安徽、重庆等12个省(区、市)建立电子健康档案资源库。此外,90%以上的县级、乡级人口计生部门依托人口宏观管理与决策信息系统开展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此外,包括《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在内的一揽子利好政策的出台,加速了互联网技术与医疗行业的深度融合。 
  以互联网为载体和技术手段的在线疾病咨询、预约挂号、医疗信息查询、电子健康档案、疾病风险评估、健康教育、康复服务等新兴医疗服务,在医院院墙内外“多点开花”: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获得美国医疗卫生信息与管理协会HIMSS7级认证;全国首个“云医院”9月在浙江省宁波市开张;全国首家获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许可的网络医院于10月上线启用。不仅如此,从今年9月丁香园获得7000万美元战略投资,到11月挂号网融资1亿美元,再到12月东软熙康获得1.7亿美元融资,移动健康产业获投资本屡创新高,对移动健康行业的快速发展是极大的利好。 
  ■点评: 
  卫生信息化受到社会各届越来越多的重视。卫生信息化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医疗行业,而是向人口健康全领域拓展。 
  与此同时,以智能手机等为终端的移动健康服务,给整个医疗健康行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新体验,也在深刻改变着传统医疗行业生态圈。在线健康教育、健康相关App,让健康资讯唾手可得;医疗信息查询、电子健康档案,大大提高医务人员的工作效率;在线疾病咨询、患者在线管理,更是颠覆了医患面对面沟通的传统模式,扩展了医疗服务半径,满足了公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需求。 
  但也要看到,产业链多环节“各自为政”,用户消费习惯尚未养成,法律与行业规范红线不清等问题,仍是移动健康发展的暗中掣肘。但可以肯定的是,以需求为导向,通过对相关概念、行业现状、政策法规的客观评估和梳理,科学引导,互联网及移动互联网技术将为医疗卫生行业带来更多思想火花和解决方案。 

  ⑨多点执业持续引发关注,医生该不该成“社会人” 
  多点执业“尺度”渐宽 
  ■新闻回放: 
  业内对多点执业的关注,贯穿一年始终。 
  2014年1月22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关于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明确,医师多点执业必须经过所属单位(第一执业地点)的书面同意。但不少省(市)从实际出发,对于医师多点执业从政策层面进行了新的探索,给医师多点执业提供了更为宽松的环境。 
  7月22日,北京市发布新修订的《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规定,医师到其他医疗机构多点执业,不再需要本单位出具“同意书”;多点执业地点数量不设上限,医疗机构的法人代表、负责人等管理人员也可以多点执业。 
  北京新政一出,即刻引发全国关注,各地在围观的同时也跃跃欲试。10月30日,《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业内形容该《办法》“生猛”“自由”“尺度大”。浙江新政规定,医师多点执业不限定执业地点数量,其多点执业前已执业注册的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在此基础上,探索实行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重点或紧缺专业医技人员的自由执业,即符合条件的人员允许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任意医疗机构内执业,无需办理医师多点执业登记手续。具有放射、超声、病理专业上岗证,从事相应专业的,并具备相应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含)以上的技术人员可参照医师自由执业进行管理。 
  医师多点执业的先行者——广东省深圳市在年末将多点执业政策的演绎推向高潮。11月26日,深圳市出台全国第一部地方医疗法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将从法律上保障医师多点执业的权利,执业范围中不再有第一执业地点的限制。在深圳注册的医师,执业地点即为深圳市,可以在深圳范围内任何一家医疗机构执业。 
  ■点评: 
  过去的一年,多点执业政策引发争议不断。有人认为这是进步,将盘活医疗资源,促进人才流动,扩大医生供给,激发医疗体系活力。也有人提出,在现行人事制度改革相对滞后,医务人员超负荷工作的状态下,多点执业不过是“一纸空谈”。如何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发展,值得业界深入探讨。 
  执业资格是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实行的准入控制,是依法独立开业或从事某一特定专业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因此,医生的执业资质是要附着于自然人,而不是法人。而现在的情形是,医生成为医院的无形资产,医生的执业资格被放进医院的“口袋”。因此,如果没有人事制度改革作为支撑,多点执业政策将很难踏实落地。 
  从目前来看,虽然多点执业受阻“人事藩篱”,但却对医疗人事制度改革形成了倒逼态势,为医生从“单位人”向“社会人”过渡打开了一扇窗。 

  ⑩锻造医学科研诚信规范,剑指科研不端行为 
  把诚信嵌入科研全过程 
  ■新闻回放: 
  年终岁末,本年度科学界最大丑闻、日本科学家小保方晴子干细胞研究涉嫌造假事件尘埃落定。被视为日本“国民学术女神”的小保方晴子因无法再现实验结果而宣布辞职。小保方晴子事件震动国际学术界,折射出学术界科研失范之痛。 
  随着我国近年来对医学科研的投入大幅增加,公众对科研产出的预期加大,加之不良社会风气和浮躁心态作祟,压力过大、奖励过高、教育不足、惩治不严四大因素交织作用,在利益驱动下,科研不端行为在我国也时有发生,甚至有人突破道德和法律底线,其中不乏顶级科学家的身影,令人震惊。 
  科研不端行为,引发了公众对科研诚信的关注。在学界呼吁加强科研诚信自律的同时,有关部门也相继制定了科研诚信守则或行为规范,推动诚信建设。 
  2014年9月10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要求医学科研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科研诚信监管制度,建立受理举报科研不端行为的专门渠道,建立举报人保护制度,要制定相应的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规定,经查实的科研不端行为,要作为职务晋升、职称评定、成果奖励等方面的重要影响因素。《规范》还从医学科研方案设计、立项申请、开展研究、论文发表、奖励申报等环节提出诚信行为规范要求。 
  ■点评: 
  求真、求实是科学研究的根基,学术净地不容玷污,科学尊严更不能践踏。医学研究涉及生命、健康、尊严、隐私等重大问题,知情同意、伦理审查、数据保密、最大程度地降低风险和弱势群体保护等需要得到高度重视,诚信在医学科研领域更具有特殊意义。《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的出台,为医学科研划出一道不可逾越的红线。 
  科研诚信建设,绝不能止于纸上谈兵,必须把科研诚信教育和监管贯穿医学教育和科学研究全过程。不仅要让科研诚信规范教育成为医学科研人员的“必修课”,在思想上警钟长鸣,更为关键的是,对于违规行为必须严惩不贷,对医疗科研违规行为零容忍,要让造假者为弄虚作假付出沉重代价。相关部门也应进一步完善科研和职称评价体系与标准,减轻科研人员压力,并调整对科研产出的不恰当预期,营造良好的科研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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