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医疗纠纷处置条例开始实施
发布时间:2015-01-02
发布人:
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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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公安机关应依法加强对医疗场所的治安管理,有效预防和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场所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加强安全防范系统和警务室建设。
《条例》明确,患者、家属及其他人员在医疗场所殴打医务人员或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在医疗场所设置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的;在医疗机构的病房、抢救室、重症监护室等场所及医疗机构的公共开放区域违规停放尸体,影响医疗秩序,经劝说、警告无效的;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或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技术操作规范规定的;因不负责任,给患者造成损害的;隐匿、擅自销毁或者拒绝提供与医疗纠纷有关病历及有关资料的;伪造、涂改与医疗纠纷有关病历及有关资料的;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条例》还规定,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调解结束。调解期限届满仍未达成协议的,应当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条例》明确,患者、家属及其他人员在医疗场所殴打医务人员或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在医疗场所设置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的;在医疗机构的病房、抢救室、重症监护室等场所及医疗机构的公共开放区域违规停放尸体,影响医疗秩序,经劝说、警告无效的;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或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技术操作规范规定的;因不负责任,给患者造成损害的;隐匿、擅自销毁或者拒绝提供与医疗纠纷有关病历及有关资料的;伪造、涂改与医疗纠纷有关病历及有关资料的;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条例》还规定,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调解结束。调解期限届满仍未达成协议的,应当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