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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下发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下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根据《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的应急措施分为现场污染处置、转移安置人员、医学救援、应急监测等8个方面,环保、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卫生计生、气象等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  
  
  《预案》明确,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但不包括核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海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以及重污染天气。 

  根据《预案》,成立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时,其中医学救援组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牵头,环境保护部、国家食药总局等参加。其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预案》规定,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也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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