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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院前急救服务

  3月11日起至3月底,酝酿近8年的《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草案提出,接诊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推诿患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避让或阻碍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通行,将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最高可拘10日。草案明确,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草案规定,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的原则,将患者转运至医疗机构救治,患者及其家属应当服从医师的安排。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机构应与接诊医疗机构建立有效的衔接机制,畅通急救绿色通道,实现信息互通。如果医院存在拒绝抢救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机构送至的患者,违反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机构与接诊医疗机构交接规定,导致救护车不能正常运行等违规行为,将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草案提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方式予以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向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机构进行捐赠,并依法享受相应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北京市还将建立医疗救护员制度,从事相关辅助医疗救护工作。 

  草案提出,对救护车实行统一管理,救护车配置不纳入全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救护车不得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以外的活动。  

  据悉,北京还将制定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活动收费标准,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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