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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院病房须优质护理全覆盖

  3月17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出关于进一步深化优质护理、改善护理服务的通知。通知要求,扩大优质护理服务覆盖面,二级医院中,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占60%病房的地市级医院的比例不低于80%,县级医院不低于40%;到2015年年底,全国三级医院的各个病房都要开展优质护理服务。  
  
  通知要求,医院要建立门(急)诊护理岗位责任制,明确并落实护理服务职责。优先安排临床护理经验丰富、专业能力强的护士承担分诊工作,做好分诊、咨询、解释和答疑。对急危重症患者要实行优先诊治及护送入院。对候诊、就诊患者要加强巡视,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变化,给予及时、有效处置。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候诊、输液、换药、留观等患者的健康教育。  

  在规范病房患者入、出院护理流程方面,通知要求,责任护士应当按照要求为患者提供入、出院护理服务,不得交由进修护士或实习护生代替完成。有条件的医院,应当明确专(兼)职人员为出院患者提供有针对性的延续性护理服务,满足患者需求。 

  通知还要求,医院要严格落实护理分级制度,重点对患者实施全面评估,根据评估情况予以必要的专业照护。对患者实施个性化的健康教育,注重用药、检查、手术前后注意事项及疾病相关知识等指导,并能体现专科特色。 

  为保证工作落实,通知要求,三级医院应当逐步设立护理副院长,建立并落实岗位责任制。医院要高度重视护士人力资源的配备,不得随意减少护士编制和数量。医院可以聘用并合理配备一定数量、经过规范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的护理员,在责任护士的指导和监督下,对患者提供简单生活护理等。医院要对护理员实施规范化管理,严禁护理员代替护士从事治疗性护理专业技术工作,以保证护理质量和医疗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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