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不管,是换种方式管”
发布时间:2015-05-10
发布人:
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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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5日,酝酿已久的《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出台,这意味着大部分药品将取消政府定价。为何此时推出药品价格改革?此轮改革是否会带来药品价格的大幅波动?在分类探索药品价格形成新机制的路上还有哪些问题需要解决?针对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
■药价是否会失控
“药价进入市场形成时代后,价格有波动是正常的,但不会有大幅波动。改革后,低价药和妇儿用药可能会稍有上涨;其他药品在招标采购和谈判定价政策的限制下,不会出现大幅上涨。”北京大学医药管理国际研究中心主任史录文给出了这样的判断。
“其实关于药价改革的声音早已出现。”史录文说,随着药品招标采购的深入开展,政府定价和招标采购的功能趋于重合,药品的成交价格普遍以采购价格为准,最高限价拉低药品实际交易价格的功能逐步淡化,“之前的价格管理模式已不能及时反映和引导市场供求,很难发挥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
自2000年以来,根据国务院的要求,价格主管部门对医保目录内药品和目录外特殊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零售限价)管理。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当时医疗保险制度、药品招标采购政策尚不健全,这种药品价格管理方式与同时期的卫生制度、医保制度及药品市场发育程度是适应的,体现了政府调控与市场竞争相结合的原则。
该负责人表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医改的深入推进,药品价格管理面临的体制机制环境已经发生深刻变化,公立医院所售药品的价格全部通过集中招标采购确定,医保控费能力和药品价格市场监管能力也明显增强。这些变化为取消药品最高零售限价创造了条件。
取消药品政府定价,是否意味着政府放弃对药价的监管?“不是放任不管,只是换了一种方式在管。”史录文表示,放开零售限价后,药品招标采购、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都能继续起到管控药价的作用;价格管理部门会更多关注整个药品价格区域的管理。
■医保的支持必不可少
在此次改革中,让医保支付在药价形成过程中发挥作用,被各方寄予厚望。因为医保基金已成为药品费用支付的重要组成部分,医保支付药品也成为市场上最主流的品种。
《意见》明确,2015年9月底前,人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规则,以此探索建立引导医保基金支付药品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
史录文表示,在预算控制的前提下,根据医保资金总量规模针对不同药品确定合理支付标准的原则是明确的。“医保支付标准的制定与医疗卫生体系密切相关,比如临床的合理用药水平。”史录文表示,医保支付标准可能会以具体药品价格的形式出现,但并不一定与招标采购的价格直接相关。
“我国存在3种不同水平的医保制度,很难制定出一致的价格,医保支付标准也可能是药品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费用标准。”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熊先军表达了不同看法。熊先军举例说,针对某一疾病的治疗用药,可以制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标准,低于标准的药品费用纳入医保报销,超过的部分医保不予报销、不支付给医院;在此基础上,合理制定医保与患者的分担比例。
接受采访的专家表示,虽然医保支付标准的形式目前尚未明确,但改革的目的是明确的,让医院的药品销售价格更合理,同时不增加患者的用药负担。
■谈判制度落实有待探索
《意见》明确,针对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谈判机制,形成价格,但并未对谈判主体作出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负责人此前在解读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政策时,明确谈判主体可以多种形式组成。史录文表示,谈判定价最重要的并非谈判主体,而是落实带量采购、量价结合,“谈判主体、运行方式都可以通过制度加以约束,关键是谈完后要真正落实。如果年初谈判时承诺100万盒的使用量,年终真正使用量只有50万盒,这种情况下谈判定价就难以执行”。
专家指出,目前的改革措施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比如为数众多的零售药店的药品价格如何确定并未明确。而从根本上解决药价虚高的问题、引导药价合理形成,还需更多领域的政策配合,加快公立医院改革、彻底破除其逐利机制,解决医保高度碎片化且管理水平不足的问题,健全医疗服务监管机制、提高临床合理诊疗等。
■药价是否会失控
“药价进入市场形成时代后,价格有波动是正常的,但不会有大幅波动。改革后,低价药和妇儿用药可能会稍有上涨;其他药品在招标采购和谈判定价政策的限制下,不会出现大幅上涨。”北京大学医药管理国际研究中心主任史录文给出了这样的判断。
“其实关于药价改革的声音早已出现。”史录文说,随着药品招标采购的深入开展,政府定价和招标采购的功能趋于重合,药品的成交价格普遍以采购价格为准,最高限价拉低药品实际交易价格的功能逐步淡化,“之前的价格管理模式已不能及时反映和引导市场供求,很难发挥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
自2000年以来,根据国务院的要求,价格主管部门对医保目录内药品和目录外特殊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零售限价)管理。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当时医疗保险制度、药品招标采购政策尚不健全,这种药品价格管理方式与同时期的卫生制度、医保制度及药品市场发育程度是适应的,体现了政府调控与市场竞争相结合的原则。
该负责人表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医改的深入推进,药品价格管理面临的体制机制环境已经发生深刻变化,公立医院所售药品的价格全部通过集中招标采购确定,医保控费能力和药品价格市场监管能力也明显增强。这些变化为取消药品最高零售限价创造了条件。
取消药品政府定价,是否意味着政府放弃对药价的监管?“不是放任不管,只是换了一种方式在管。”史录文表示,放开零售限价后,药品招标采购、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都能继续起到管控药价的作用;价格管理部门会更多关注整个药品价格区域的管理。
■医保的支持必不可少
在此次改革中,让医保支付在药价形成过程中发挥作用,被各方寄予厚望。因为医保基金已成为药品费用支付的重要组成部分,医保支付药品也成为市场上最主流的品种。
《意见》明确,2015年9月底前,人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规则,以此探索建立引导医保基金支付药品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
史录文表示,在预算控制的前提下,根据医保资金总量规模针对不同药品确定合理支付标准的原则是明确的。“医保支付标准的制定与医疗卫生体系密切相关,比如临床的合理用药水平。”史录文表示,医保支付标准可能会以具体药品价格的形式出现,但并不一定与招标采购的价格直接相关。
“我国存在3种不同水平的医保制度,很难制定出一致的价格,医保支付标准也可能是药品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费用标准。”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熊先军表达了不同看法。熊先军举例说,针对某一疾病的治疗用药,可以制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标准,低于标准的药品费用纳入医保报销,超过的部分医保不予报销、不支付给医院;在此基础上,合理制定医保与患者的分担比例。
接受采访的专家表示,虽然医保支付标准的形式目前尚未明确,但改革的目的是明确的,让医院的药品销售价格更合理,同时不增加患者的用药负担。
■谈判制度落实有待探索
《意见》明确,针对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谈判机制,形成价格,但并未对谈判主体作出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负责人此前在解读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政策时,明确谈判主体可以多种形式组成。史录文表示,谈判定价最重要的并非谈判主体,而是落实带量采购、量价结合,“谈判主体、运行方式都可以通过制度加以约束,关键是谈完后要真正落实。如果年初谈判时承诺100万盒的使用量,年终真正使用量只有50万盒,这种情况下谈判定价就难以执行”。
专家指出,目前的改革措施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比如为数众多的零售药店的药品价格如何确定并未明确。而从根本上解决药价虚高的问题、引导药价合理形成,还需更多领域的政策配合,加快公立医院改革、彻底破除其逐利机制,解决医保高度碎片化且管理水平不足的问题,健全医疗服务监管机制、提高临床合理诊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