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个城市加入公立医院改革试点行列
发布时间:2015-05-22
发布人:
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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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5月21日正式公布《关于确定第三批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及有关工作的通知》,确定66个城市为第三批试点城市。至此,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总数达到100个。
此次公布的66个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包括24个东部地区城市、24个中部地区城市和18个西部地区城市。《通知》要求,试点城市范围内县级(二级)以上公立医院都要开展综合改革。各级医改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试点的指导和支持。试点城市卫生计生(卫生)、财政部门要会同编办、发改(物价)、人社(人事、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完善配套改革措施,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综合推进。
《通知》要求,各地要制订路线清晰、措施具体、任务明确、分工细致的试点实施方案,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着力创新体制机制,统筹推进综合改革,聚焦解决当地公立医院存在的突出问题,力求在关键环节有所突破;要制定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价格机制、人事编制、收入分配、医疗监管等改革配套政策,细化各项措施。
《通知》强调,各地要认真组织开展摸底调查,为今后开展试点评估工作提供基线数据。加强对试点情况的监测,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加强对改革试点的督查考核,对于未按要求开展综合改革的试点城市,将取消试点资格,并追回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此次公布的66个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包括24个东部地区城市、24个中部地区城市和18个西部地区城市。《通知》要求,试点城市范围内县级(二级)以上公立医院都要开展综合改革。各级医改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试点的指导和支持。试点城市卫生计生(卫生)、财政部门要会同编办、发改(物价)、人社(人事、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完善配套改革措施,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综合推进。
《通知》要求,各地要制订路线清晰、措施具体、任务明确、分工细致的试点实施方案,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着力创新体制机制,统筹推进综合改革,聚焦解决当地公立医院存在的突出问题,力求在关键环节有所突破;要制定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价格机制、人事编制、收入分配、医疗监管等改革配套政策,细化各项措施。
《通知》强调,各地要认真组织开展摸底调查,为今后开展试点评估工作提供基线数据。加强对试点情况的监测,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加强对改革试点的督查考核,对于未按要求开展综合改革的试点城市,将取消试点资格,并追回中央财政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