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打通阻碍社会办医“堵点”
发布时间:2015-06-17
发布人:
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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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措施》指出,新一轮医改实施以来,国家出台多项措施促进社会办医发展,政策效应持续显现,但与形成多元办医格局的目标仍有不小差距,还有一些体制机制障碍和政策束缚需要破除。
《措施》要求,各级相关部门要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各地要将社会办医纳入相关规划,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具体数量和地点的限制。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重组改制。
《措施》提出,将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政府补助范围,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补助政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接当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相关任务。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措施》明确,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合作。加快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鼓励和规范医师在不同类型、不同层级的医疗机构之间流动。鼓励探索区域注册和多点执业备案管理试点。
《措施》要求,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等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接受政府管理的各类收费项目方面,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收费政策和标准。
《措施》要求,各级相关部门要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各地要将社会办医纳入相关规划,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具体数量和地点的限制。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重组改制。
《措施》提出,将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政府补助范围,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补助政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接当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相关任务。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措施》明确,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合作。加快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鼓励和规范医师在不同类型、不同层级的医疗机构之间流动。鼓励探索区域注册和多点执业备案管理试点。
《措施》要求,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等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接受政府管理的各类收费项目方面,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收费政策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