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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床旁应有两位“专家”

  我希望可以从伦理的角度来讨论医患共同决策。医学伦理有四大原则,第一个原则是自主权。就医患共同决策而言,自主权主要是指患者的自主,如果患者没有参加治疗决策的话就谈不上自主。另外两个原则分别是尽力给患者带来益处,以及避免带来坏处和伤害。那么,这两大原则如何体现?最终要看患者是否能在医生的协助下,权衡利弊以后作出决定。第四个原则是医学的公平性,如果所有文化背景、社会经济背景的患者,都有同等机会参与到医疗决策的过程中,我觉得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就会有所提高。 

  医患共同决策有几方面的好处。第一,这符合伦理的几大原则。特别是当有一种以上可选的治疗方法,且这些选择可能没有一种是所谓“最佳”治疗方法时,如何帮助患者决定用哪个治疗方法,我觉得就必须有患者的参与。在目前国内比较严峻的医患关系环境下,如果可以恰当引入共同决策的理念,紧张的医患关系可能有机会得以稍微缓解。 

  推广医患共同决策可能会面临几个挑战。首先,引入这个概念会不会把医患问题带到更严峻的地步,这可能是与会专家们有些担忧的。其次,现阶段大部分老百姓和医护工作者不一定有医患共同决策的理念,如果要推进这项工作,医护人员需要跟患者有比较长时间的沟通,为此,需要面对虽付出了时间但却可能没有合理产出的问题。再次,哪怕我们都接受了医患共同决策这个理念,也都认为需要这样做,但技术上如何去做,这也是有待摸索的。现在有一些临床决策方面的辅助工具,但这些工具还不太多,患者参与共同决策会有些困难。 

  其实,很多的疾病并非只有一种方式来处理。比如,股骨头骨关节炎,可做手术,也可进行药物治疗,二者各有优劣。究竟选择哪种方法治疗,需要患者和医生一起讨论作出决定。再如,针对早期的乳腺癌,一种治疗是肿瘤切除加放疗,另一种是乳房切除,接受这两种治疗手段的患者其死亡率是一样的,但复发率有分别,产生的副作用也差别很大。所以,患者最后选择什么样的治疗方案,必须是基于患者自己的决定。这几种疾病的治疗是有比较清晰可靠的循证依据,但如何去衡量治疗效果的好坏,还需要患者参与进来。 

  还有很多病,其治疗手段效果的好坏,根本就缺乏循证依据,换言之,谁都不知道什么是最好的治疗方法。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跟患者把治疗的不确定性讲清楚,一旦治疗效果不理想时,就很可能会因为不符合患者的期望值而产生医患矛盾。因此,为了避免矛盾的发生,在治疗手段的选择上最好还是由医患双方一起讨论后作出决定。 

  我非常希望普及这样一个理念,那就是大夫和患者都是专家。大夫固然是医学方面的专家,而患者却是对自己的身体、人生价值、经济状况以及治疗预期最了解的人,这个“专家”的地位是谁也不能代替的。因此,我们倡导,无论在诊室或病房,做临床决定时需要两方面的专家共同参与。

  (作者系英国医科院院士、北京大学医学部全科医学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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