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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医师多点执业不受地点数量限制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办法》取消了医师执业地点总数量的限制,不再要求第二、三执业地点必须是公立医疗、保健机构;取消了医师不得担任其注册的第二、三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得参与注册医疗机构的经营活动等规定;取消了公立医疗、保健机构多点执业医师注册的第二、三执业地点的级别不得高于第一执业点,以及旗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医师多地点执业注册只限于本旗县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的约束。 

  此外,《办法》明确指出,在公立医院担任院级领导职务的,除参加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支援基层,或在签订医疗机构帮扶或托管协议、建立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的医疗机构间多点执业外,不能从事其他形式的多点执业。《办法》在监督管理方面更加细化,对于医师在多点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或者执业的医师发生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都做了详细的说明。该《办法》将自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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