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和医生将有信用体系
发布时间:2015-11-13
发布人:
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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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近日共同发出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和医师注册联网管理系统维护使用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逐步构建医疗机构和医师信用体系,各级卫生计生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向社会公示本辖区医疗机构和医师登记注册基本信息。
通知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重点做好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变更和处罚信息以及医师注册、变更、注销等信息的录入维护,保证信息及时、完整、准确地录入注册系统;要以完善注册系统为抓手,逐步构建医疗机构和医师信用体系,实行内部信用分类管理;要充分利用注册系统有关数据,禁止不符合条件的组织或个人申请设立医疗机构或违法违规执业;要与其他部门积极配合,及时沟通,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制度,形成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
通知还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于12月15日前完成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和医师信息的核实、清理、补充、修正,同时在本单位网站上向社会公示本辖区医疗机构和医师登记注册基本信息。
据了解, 2010年,医疗机构和医师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在全国推行使用,注册系统包括管理版和机构版。管理版供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使用,主要用于对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校验和变更等工作情况的网上登记,以及建立本地区医疗机构数据库。机构版供医疗机构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校验、变更等业务时选择使用。
通知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重点做好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变更和处罚信息以及医师注册、变更、注销等信息的录入维护,保证信息及时、完整、准确地录入注册系统;要以完善注册系统为抓手,逐步构建医疗机构和医师信用体系,实行内部信用分类管理;要充分利用注册系统有关数据,禁止不符合条件的组织或个人申请设立医疗机构或违法违规执业;要与其他部门积极配合,及时沟通,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制度,形成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
通知还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于12月15日前完成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和医师信息的核实、清理、补充、修正,同时在本单位网站上向社会公示本辖区医疗机构和医师登记注册基本信息。
据了解, 2010年,医疗机构和医师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在全国推行使用,注册系统包括管理版和机构版。管理版供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使用,主要用于对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校验和变更等工作情况的网上登记,以及建立本地区医疗机构数据库。机构版供医疗机构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校验、变更等业务时选择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