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不再单设专病防控机构
发布时间:2015-12-10
发布人:
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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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陕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关于《陕西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置方面提出新要求。
通知提出,省、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在本辖区内设立1个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辖区全部疾病预防控制职能,不再单设其他专病预防控制机构。目前单设的专病预防控制机构,如结核病防治研究所和地方病防治研究所,要整合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将疾病预防控制职能并入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职能并入当地医疗机构。
同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内设机构要根据职能任务和辖区情况合理设置,其中业务机构不得低于内设机构总数的70%,党政、后勤等综合管理机构不得高于内设机构总数的30%。专业技术人员所占编制不得低于编制总额的85%,其中卫生技术人员不得低于70%。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领导职数按正职1名、副职4名核定,设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领导职数按正职1名、副职2名~3名核定,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领导职数按正职1名、副职1名~2名核定。
该省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人员编制也进行了一定调整,并向基层倾斜。通知要求,核定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人员编制,应当结合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任务、人口以及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人口稀少及交通不便的县(区),可适当提高编制配备比例,以满足广大群众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全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编制总量,原则上按全省常住人口万分之1.75的比例控制。县(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编制不低于20名,不超过80名。
通知提出,省、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在本辖区内设立1个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辖区全部疾病预防控制职能,不再单设其他专病预防控制机构。目前单设的专病预防控制机构,如结核病防治研究所和地方病防治研究所,要整合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将疾病预防控制职能并入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职能并入当地医疗机构。
同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内设机构要根据职能任务和辖区情况合理设置,其中业务机构不得低于内设机构总数的70%,党政、后勤等综合管理机构不得高于内设机构总数的30%。专业技术人员所占编制不得低于编制总额的85%,其中卫生技术人员不得低于70%。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领导职数按正职1名、副职4名核定,设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领导职数按正职1名、副职2名~3名核定,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领导职数按正职1名、副职1名~2名核定。
该省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人员编制也进行了一定调整,并向基层倾斜。通知要求,核定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人员编制,应当结合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任务、人口以及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人口稀少及交通不便的县(区),可适当提高编制配备比例,以满足广大群众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全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编制总量,原则上按全省常住人口万分之1.75的比例控制。县(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编制不低于20名,不超过80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