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定点”无须行政审批
发布时间:2015-12-16
发布人:
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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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官网上发布《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2015年年底前,各地要全面取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项目,改为直接对其进行协议管理。
据了解,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各地按照国家规定普遍实施“两定”资格审查,并在此基础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通过审查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签订定点服务协议,实行协议管理。目前,按照简政放权的精神,国务院决定取消“两定”资格审查。
《意见》提出,各地社保行政部门要及时取消“两定”资格审查事项,鼓励和引导各种所有制性质、级别和类别的医药机构公平参与竞争。依法设立的各类医药机构,均可自愿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统筹地区人社部门要及时公开医药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制定医药机构评估规则和程序。经办机构开展评估要注重听取各方面意见,探索通过第三方评价的方式开展评估,并统筹考虑医药服务资源配置、服务能力和特色、医保基金的支撑能力和信息系统建设以及参保人员就医意向等因素,与医药机构平等沟通、协商谈判,选择服务质量好、价格合理、管理规范的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应报同级社保行政部门备案。
相关社保领域的专家表示,随着门槛取消,如何维护参保人利益、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将是重要课题,医保部门对医疗机构和药店的监管需要新的手段。
据了解,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各地按照国家规定普遍实施“两定”资格审查,并在此基础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通过审查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签订定点服务协议,实行协议管理。目前,按照简政放权的精神,国务院决定取消“两定”资格审查。
《意见》提出,各地社保行政部门要及时取消“两定”资格审查事项,鼓励和引导各种所有制性质、级别和类别的医药机构公平参与竞争。依法设立的各类医药机构,均可自愿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统筹地区人社部门要及时公开医药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制定医药机构评估规则和程序。经办机构开展评估要注重听取各方面意见,探索通过第三方评价的方式开展评估,并统筹考虑医药服务资源配置、服务能力和特色、医保基金的支撑能力和信息系统建设以及参保人员就医意向等因素,与医药机构平等沟通、协商谈判,选择服务质量好、价格合理、管理规范的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应报同级社保行政部门备案。
相关社保领域的专家表示,随着门槛取消,如何维护参保人利益、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将是重要课题,医保部门对医疗机构和药店的监管需要新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