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下放基层高级职称评审权
发布时间:2015-12-23
发布人:
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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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卫生计生委日前共同出台的《关于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从2015年起,将县(市、区)及以下医疗卫生单位的卫生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下放至各设区市。评审权限下放后,实行“哪里评审哪里发证”。
前几年,浙江省对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以“迈小步”的姿态进行了先行先试,侧重于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有所区别的评审标准设置,对稳定城乡基层卫生队伍起到了积极作用,也为各地提供了改革样本。结合先行探索和“双下沉,两提升”长效机制建设的决策部署,浙江省此次出台的改革新政以分级管理、评聘结合和分类评价为核心。
根据《意见》,卫生高级专业人员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由单位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根据高级岗位空缺数,实行人员申报竞聘,经单位全面考核后按一定比例差额、择优推荐评审。对通过评审并取得任职资格证书的人员,由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在空缺岗位内择优聘任,并享受相应待遇,实现评价与使用统一。
《意见》提出,按照不同层级单位的功能定位和人员岗位职责,体现不同导向的评价要求,全面实行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类评价。对县级以下医疗卫生单位人员,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申报条件,论文、科研作为评审的参考条件。凡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均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卫生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核。考试每年组织一次,考试合格成绩3年有效。
浙江省在职务评聘制度改革进程中,将进一步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下一步,将在加强岗位管理的基础上,有步骤地全面下放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权,由单位自主评聘、自主发证。
前几年,浙江省对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以“迈小步”的姿态进行了先行先试,侧重于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有所区别的评审标准设置,对稳定城乡基层卫生队伍起到了积极作用,也为各地提供了改革样本。结合先行探索和“双下沉,两提升”长效机制建设的决策部署,浙江省此次出台的改革新政以分级管理、评聘结合和分类评价为核心。
根据《意见》,卫生高级专业人员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由单位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根据高级岗位空缺数,实行人员申报竞聘,经单位全面考核后按一定比例差额、择优推荐评审。对通过评审并取得任职资格证书的人员,由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在空缺岗位内择优聘任,并享受相应待遇,实现评价与使用统一。
《意见》提出,按照不同层级单位的功能定位和人员岗位职责,体现不同导向的评价要求,全面实行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类评价。对县级以下医疗卫生单位人员,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申报条件,论文、科研作为评审的参考条件。凡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均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卫生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核。考试每年组织一次,考试合格成绩3年有效。
浙江省在职务评聘制度改革进程中,将进一步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下一步,将在加强岗位管理的基础上,有步骤地全面下放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权,由单位自主评聘、自主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