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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亮出绩效评价“指挥棒”

  12月2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人社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的指导意见》,要求规范各级各类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工作。《意见》提出,机构绩效评价以社会效益、服务提供、综合管理、可持续发展为一级指标。人员绩效评价应突出岗位工作量、服务质量、技术难度、风险程度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内容。 

  《意见》对机构绩效评价分4类表述。 

  对公立医院,重点评价指标包括公众满意度和员工满意度,并按同类医院得分排名;实行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以及上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共享;医保目录外药品及卫生材料占比;住院重症病人及三级、四级手术占比;抗菌药物使用强度;临床路径管理的专业和病种数;医疗收入结构等。 

  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点评价指标包括患者满意度与职工满意度,并按同类机构得分排名;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次均门诊及住院费用;中医药、计生技术等服务开展情况等。 

  对专业公共卫生机构,重点评价指标包括下基层专业指导覆盖率,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等。 

  对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重点评价指标包括服务相对人满意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专项整治和抽检任务完成率及受理投诉举报情况等。 

  《意见》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所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及其负责人开展绩效评价。开展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和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地区可由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等实施绩效评价。充分发挥专业机构、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的作用。评价过程中注重吸纳社会公众、患者代表等参与。 

  《意见》强调,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奖惩,并与财政补助力度、医保基金支付、薪酬总体水平、医疗卫生机构等级评审等挂钩。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鼓励各地将绩效评价结果、程序等向社会公开。人员绩效评价考核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和职工的薪酬发放、岗位聘用、职业发展等挂钩,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并在单位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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