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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医院发公函,会让医患矛盾更复杂

  今天因一职工去世给医院发公函,明天是不是也可以因职工被盗窃、被欺诈给派出所发公函?如果职工卷入官司,是不是还要给法院发公函? 

   1月11日,中科院理化技术研究所工作人员杨冰在北医三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因事后中科院方面向北医三院发公函,再加上病人家属在医院的打砸行为,事件在网络上发酵为“中科院大战北医三院”。中科院理化所有关人员回应,之所以发这个公函,一方面是因为杨冰家属的请求,另一方面是考虑到杨冰在所里是一个很优秀的人才,是技术骨干,“哪个单位面对这种情况都会这么做”。(《北京青年报》1月18日) 

   单位关心职工的身体健康,在员工去世时表达人道主义的关怀,这本无可厚非。可是,这种关怀限于双方之间的雇佣关系,单位的表达范围也应限于对职工及其家属。如果是职工和第三方之间发生了什么纠纷,单位直接出头就突破了双方的雇佣关系。“哪个单位面对这种情况都会这么做”的说法,更是违背了现实层面的常识。如果每一起医患纠纷都有患者单位介入,恐怕医患矛盾的僵局会更难收拾吧? 

   好在,中科院的下属研究所不是权力机关,“震慑力”有限,北医三院也没必要太紧张。不过,把职工的“私事”,扩大为公对公的“公事”,其后果是难以预料的。发放公函的范围、程序当有明确的规定。否则,今天因一职工去世给医院发公函,明天是不是也可以因职工被盗窃、被欺诈给派出所发公函?如果职工卷入官司,是不是还要给法院发公函? 

   无论是提出要求的家属,还是发出公函的单位,没有转变过来的思维是:在现代劳动关系下,“单位人”的角色早已被“社会人”所取代。或许,对中科院这一庞大的科研系统而言,因为其体制的相对封闭,“单位办社会”的痕迹仍然很浓,职工仍然习惯从单位获得诸多福利。但是,有关领导应当对单位可以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有清醒的判断能力,尤其要避免“单位办社会”的惯性让单位义务过分扩大。 

   平心而论,病人家属“医闹”,在医院打砸,并不是单位所能控制的。单位知情也好,不知情也罢,都没有直接介入和阻止的能力,顶多提醒一下。但是,之前的公函,无形间让单位与职工“维权”绑在了一起,会让人误以为两者的利益是一致的。当病人家属有过激维权行为的时候,单位原先一番好意非但不会被舆论所理解,还会被视为给家属“撑腰”。 

   职工卷入医患纠纷,单位表达支持员工家属维权的立场,可以有许多方式。比如,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群众组织工会出面,向医疗机构传达对员工死因的关注,就不会引发那么大的争议。再比如,单位也可以在法律资源上予以支持,通过帮助员工聘请律师,或者提供单位律师的方式,合法合理地表达态度。至于像中科院人士所说的给死者一个“评价和定位”,那就更不必牵涉医疗机构,由单位牵头办个追悼仪式,就可以表达人道主义的文明和体面了。 

   在医患矛盾从社会上的个别现象,扩大化为一种社会矛盾时,医疗机构和医疗工作者所承受的压力无疑是巨大的。更多组织和力量的参与,会让本来已经足够敏感的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对“中科院大战北医三院”这起事件,也许可以视为个例。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这种由单位介入医患纠纷,所折射出的对医疗机构的集体不信任意识,丝毫无助于医患关系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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