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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两非”新规出台

  日前,《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经国家卫生计生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同意后正式公布。《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计生委、原卫生部、原国家药品监管局2002年公布的《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同时废止。 

  据了解,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已持续30多年处于偏高状态,2015年仍高达113.51。为加大整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简称“两非”行为)的工作力度,有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国家卫生计生委于2014年联合国家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启动《规定》修订工作。 

  《规定》共25条。与原《规定》比较,新版《规定》明确建立了部门配合、共同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工作机制,规定了卫生计生、工商行政、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职责,建立查处“两非”行为协作机制和联动执法机制,并将禁止“两非”工作纳入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此外,对违反《规定》发布广告,为他人施行“两非”手术,出具虚假的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相关医学诊断意见书或者证明,医疗机构未落实终止妊娠药品购进、使用记录,违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以及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专用设备等医疗器械,组织介绍孕妇实施“两非”等行为,《规定》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建立了涵盖相关医疗广告、医疗器械和药品的监管制度及举报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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