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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合作不得以技术资金入股

  4月26日,北京市医院管理局发布《市属医院医疗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强调市属公立医院开展医疗合作要坚持公益性原则,促进优质市属医疗资源向郊区、新城、北京周边及津冀等医疗资源薄弱地区有序转移疏解。合作形式包括委托管理、特许经营、技术合作、医疗联合体、医疗集团等,市属医院可以相应收取费用,但不得以技术入股和资金入股等形式与其他机构合作。这是北京市首个涉及公立医院医疗合作的管理制度。 

  调查显示,截至2015年4月,北京市医管局所属医院共开展医疗合作项目144个。其中,2011年以后签订的医疗合作项目达110个。但调查发现,各医院开展医疗合作项目的形式和内容缺乏统一规范的管理和科学的评价机制,普遍存在“重开始、轻过程”的现象,合作协议不够规范,风险防控也不够到位。 

  北京市医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鼓励市属医院优先与非营利性的基本医疗机构、精神、传染、妇儿、中医类、康复与护理医院以及津冀地区医疗机构开展合作,促进优质资源下沉。同时,要求市属医院优先完成公立医院所承担的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涉及增挂牌匾(名称)、诊疗范围、诊疗技术(审批)、多点执业、院内制剂、国有资产等事宜要符合相关规定。 

  特许经营是指经授权的政府办公立医院依规将公立医院品牌、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以及技术、服务、管理等,以特许经营协议的形式提供给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使用,在特定的期限内,以统一的经营、管理方式和服务流程向社会提供健康服务,并向特许方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活动。根据《办法》,托管合作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技术合作原则上不超过3年,政府主导的区域医联体可采取长期合作方式,医疗集团合作期限由合作各方商定,特许经营合作期限按相关规定执行。同时,市属医院整体托管的医疗机构原则上不超过3家。 

  市属医院开展的技术合作,可收取技术合作费;涉及输出管理的,可收取管理费;开展托管合作的,可收取委托管理费。合作对象加挂牌匾涉及市属医院名称的,市属医院可收取品牌使用费。医疗合作情况纳入医院绩效考核范围。同时,北京市医管局作为出资人代表对合作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要求各类合作项目均报北京市医管局备案或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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