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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试点门诊统筹

  青海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青海省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在西宁市城西区、海南州开展覆盖全体参保城乡居民的普通门诊统筹制度试点工作。

  根据《方案》,试点地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一级及以下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内的门(急)诊就医医疗费用,按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和相应比例予以部分补助,每次按50%予以报销,每人每年统筹基金累计报销额度不超过120元,普通门诊待遇不设起付线。试点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基金从统筹基金中划转建立,其中原新农合按每人每年40元标准划入家庭(个人)账户的资金全部划转至普通门诊统筹基金,超过40元以上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年度人均实际支出的部分,由省、市(州)、县3级财政按6∶2∶2的比例承担,纳入下年度医保人均筹资标准中统筹安排。参保个人不缴费。实施普通门诊统筹制度的同时,取消原新农合家庭(个人)账户制度,原账户结余可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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