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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 医疗事故争议尸检48小时内进行

  《吉林省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工作管理规定(试行)》自6月1日起实施。根据《规定》,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或对死因有异议时,应在患者死亡48小时内进行尸检。 

  《规定》明确,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吉林省各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尸检相关工作的管理,可在辖区内指定专门的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患者尸体解剖和查验机构。尸检必须经死者近亲属同意,经医患双方协商,由医疗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尸检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医疗事故争议尸体解剖申请书》并签字,尸检机构不接受个人申请。医疗机构应及时告知死者近亲属尸检的规定和程序。死者近亲属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的,视为不同意进行尸检。医疗机构或死者近亲属不配合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尸检机构出具报告后,取出的脏器原则上应保存3个月;内脏器官的组织蜡块、组织切片原则上应保存30年。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可委派代表观察尸检,但不得干扰尸检工作的正常进行。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回避。如发现死因与刑事有关的,可请法医共同进行尸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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