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原则确定
发布时间:2016-07-07
发布人:
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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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发改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提出,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要坚持调放结合、协同配套、统筹兼顾、稳步推进的原则,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改革医疗服务项目管理,改进价格管理方式,结合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到2020年,逐步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根据《意见》,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对人力消耗占主要成本,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技术难度和风险程度的医疗服务,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地区可探索由政府主导、利益相关方谈判形成价格的机制;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及其他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服务项目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计生、人社、中医药部门确定,并在今年年底前向社会公布。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意见》明确,基本医保基金支付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由医保经办机构综合考虑医疗服务成本以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与医疗机构谈判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引导价格合理形成。
《意见》提出,各地要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重点提高诊疗、手术、康复、护理、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等价格。同时实行分级定价,根据医疗机构等级、医师级别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对医疗服务制定不同价格,拉开价格差距,引导患者合理就医。做好与医保支付、医疗控费等政策相互衔接,保障患者基本医疗费用负担不增加。
《意见》还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提出要求。国家负责制定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统一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指导医疗机构规范开展服务,并作为确定医疗机构收费项目的依据。2020年前,形成全国统一的医疗项目技术规范,并及时动态调整。推进医疗服务定价方式改革,逐步减少按项目收费的数量。
《意见》提出,将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权限下放给省(区、市)和有条件的县(市),下放权限的同时,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监管,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医疗服务,加强医疗服务成本监审和价格监测,完善定价过程中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根据《意见》,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对人力消耗占主要成本,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技术难度和风险程度的医疗服务,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地区可探索由政府主导、利益相关方谈判形成价格的机制;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及其他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服务项目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计生、人社、中医药部门确定,并在今年年底前向社会公布。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意见》明确,基本医保基金支付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由医保经办机构综合考虑医疗服务成本以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与医疗机构谈判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引导价格合理形成。
《意见》提出,各地要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重点提高诊疗、手术、康复、护理、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等价格。同时实行分级定价,根据医疗机构等级、医师级别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对医疗服务制定不同价格,拉开价格差距,引导患者合理就医。做好与医保支付、医疗控费等政策相互衔接,保障患者基本医疗费用负担不增加。
《意见》还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提出要求。国家负责制定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统一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指导医疗机构规范开展服务,并作为确定医疗机构收费项目的依据。2020年前,形成全国统一的医疗项目技术规范,并及时动态调整。推进医疗服务定价方式改革,逐步减少按项目收费的数量。
《意见》提出,将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权限下放给省(区、市)和有条件的县(市),下放权限的同时,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监管,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医疗服务,加强医疗服务成本监审和价格监测,完善定价过程中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