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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医疗机构为公共场所 患者有权复印全部病历

  历经两年四审,《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于近日经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作为我国首部地方医疗基本法规,该《条例》首次将医疗机构明确为公共场所,规定全部病历向患者公开,并授权二级、三级医院限制接诊非急诊、非转诊患者等。 

  《条例》明确了不同层级医疗机构的职能,规定二级、三级医院可以根据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适当限制接诊非急诊、非转诊患者。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门诊医师类别和专业特点安排其每日接诊患者的人数,保障患者的合理就诊时间。深圳市卫生计生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是一个授权性而非强制性的规定,目的是为将来推行二级、三级医院实施限制接诊提供法律上的依据。 

  根据国务院2004年发布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医疗机构属于内保单位,未作为公共场所管理,在保障力度上有所欠缺。深圳《条例》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场所是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公共场所,并要求公安机关应当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 

  《条例》对患者的权利也给予了大力保障。深圳市卫生计生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患者有权复印的病历包括客观病历,也包括主观病历,这既保障了患者的知情权,也有利于规范医疗行为与病历书写。《条例》还明确,符合要求的电子病历与其他形式记录的病历具有同等效力;电子病历上可靠的电子签名与其他病历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效力;并授权深圳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电子病历管理办法。 

  《条例》取消医疗机构设置许可(筹建审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经营资格的许可,即执业登记,全面取消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数量、等级、床位规模、选址距离等限制,由举办方根据医疗机构设置标准自行筹建,将以往的筹建审批和执业登记两项审批事项改为一次性审批。改变原诊所只能由执业5年以上医师设立的规定,允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 

  《条例》规定,建立医疗机构主体资格登记制度,其中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机构编制部门或者民政部门进行主体资格登记;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商事主体资格登记,为今后社会办医疗机构进行股权转让、上市等资本运作扫除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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