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拟立法预防处理医疗纠纷
发布时间:2016-12-01
发布人:
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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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向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提请审议《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提出,禁止聚众冲击或者占据医疗机构的诊疗、办公场所等7种医闹行为,并规定医疗纠纷索赔金额如超过2万元,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
《条例(草案)》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聚众冲击或者占据医疗机构的诊疗、办公场所;在医疗机构内拉横幅、设灵堂、摆花圈等;盗窃、抢夺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损毁医疗器械或者其他医疗设施;侮辱、威胁、殴打医务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阻碍医务人员正常工作或者生活;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以及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将尸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公共场所,或者阻挠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殡仪馆;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或者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违反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草案)》列举了医疗纠纷5种解决途径:自行协商;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处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途径。其中,自行协商可在医疗机构设立的专门接待场所进行,且参与医疗纠纷处理的当事人一方有3人以上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3人。医疗纠纷索赔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具体解决途径为:医患双方当事人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索赔金额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应当组织专家咨询,或者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索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责任。
《条例(草案)》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聚众冲击或者占据医疗机构的诊疗、办公场所;在医疗机构内拉横幅、设灵堂、摆花圈等;盗窃、抢夺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损毁医疗器械或者其他医疗设施;侮辱、威胁、殴打医务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阻碍医务人员正常工作或者生活;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以及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将尸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公共场所,或者阻挠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殡仪馆;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或者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违反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草案)》列举了医疗纠纷5种解决途径:自行协商;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处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途径。其中,自行协商可在医疗机构设立的专门接待场所进行,且参与医疗纠纷处理的当事人一方有3人以上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3人。医疗纠纷索赔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具体解决途径为:医患双方当事人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索赔金额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应当组织专家咨询,或者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索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