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基本实现医保全国联网
发布时间:2016-12-16
发布人:
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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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5日,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公布了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要求今年年底基本实现全国联网,启动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2017年开始逐步解决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年底扩大到符合转诊规定人员的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该通知同时指出,结合本地户籍和居住证制度改革,逐步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纳入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覆盖范围。
根据两部门的要求,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前,应到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参保地经办机构将异地就医人员信息上报至人社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形成全国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库,供就医地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获取异地就医参保人员信息。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出院结算时,就医地经办机构根据全国统一的大类费用清单,将异地就医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等信息经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实时传送至参保地经办机构,参保地经办机构将计算结果经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回传至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用于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人员直接结算。
通知明确,跨省异地就医原则上执行就医地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执行参保地政策。就医地经办机构应将异地就医人员纳入本地统一管理,在定点医疗机构确定、医疗信息记录、医疗行为监控、医疗费用审核和稽核等方面提供与本地参保人员相同的服务和管理,并在与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中予以明确。
两部门提出,新农合由其他部门管理的统筹地区,其参合人员需要到北京、上海、广东等已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制和制度整合的省份就医,统筹地区应预留社保信息系统接口,确定信息系统对接相应业务流程,通过参保地系统对接为确有需要的参合人员提供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根据两部门的要求,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前,应到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参保地经办机构将异地就医人员信息上报至人社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形成全国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库,供就医地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获取异地就医参保人员信息。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出院结算时,就医地经办机构根据全国统一的大类费用清单,将异地就医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等信息经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实时传送至参保地经办机构,参保地经办机构将计算结果经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回传至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用于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人员直接结算。
通知明确,跨省异地就医原则上执行就医地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执行参保地政策。就医地经办机构应将异地就医人员纳入本地统一管理,在定点医疗机构确定、医疗信息记录、医疗行为监控、医疗费用审核和稽核等方面提供与本地参保人员相同的服务和管理,并在与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中予以明确。
两部门提出,新农合由其他部门管理的统筹地区,其参合人员需要到北京、上海、广东等已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制和制度整合的省份就医,统筹地区应预留社保信息系统接口,确定信息系统对接相应业务流程,通过参保地系统对接为确有需要的参合人员提供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