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预防与康复之路怎么走
发布时间:2017-02-28
发布人:
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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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7日,国务院发布《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将自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条例》,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国家、社会、公民在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中的责任,明确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方针、原则、要求。我国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处于什么水平?存在哪些困难和挑战?推进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要从何处着力?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领域专家。
残疾预防应覆盖全生命周期
北京大学人口所所长郑晓瑛教授介绍,目前,在我国,由传染性疾病、营养不良、药物中毒等导致的残疾大幅减少,但由慢性病、精神障碍、意外伤害等导致残疾的风险显著增加。《条例》明确了我国残疾预防工作基本方针,即“应当覆盖全人群和全生命周期,以社区和家庭为基础,坚持普遍预防和重点防控相结合”。
郑晓瑛说,《条例》明确提出要积极推进孕前和孕产期保健、产前筛查、产前诊断以及新生儿疾病筛查,加强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精神疾病等防控,并通过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增强防灾减灾能力,加强临床早期康复介入,着力防控疾病致残和伤害致残。“这些措施围绕着全生命周期,建立起持续的残疾防控体系。”
郑晓瑛介绍,《条例》强调全民残疾预防责任与意识,鼓励公民学习残疾预防知识和技能,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同时,要求针对主要致残因素实施重点预防,对致残风险较高的地区、人群、行业、单位实施优先干预。
将医疗康复纳入基本医保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康复部主任胡向阳介绍,我国目前康复服务覆盖率低、服务水平低、服务能力弱的问题依然突出。2016年,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和需求状况调查显示,在过去一年中,有康复需求的持证残疾人和残疾儿童,得到基本康复服务的仅占46.7%。
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吕军教授说,医疗康复是残疾人康复服务的重要内容,发达国家普遍将残疾人医疗康复服务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予以保障。《条例》借鉴国际经验,从我国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出发,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将残疾人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康复费用予以支付。强调按照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补贴,并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的给予医疗救助。(下转第4版)(上接第1版)
吕军说,重度残疾人严重丧失自理能力,普遍医疗负担重,康复、护理需求迫切,《条例》提出完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配置给予补贴,并给有条件的地区实施高于国家规定水平的残疾人康复保障措施预留了制度空间。
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我国约有0~6岁残疾儿童167.8万人,占残疾人总数的2.02%。儿童期是残疾康复的黄金期,越早得到甄别、越及时地进行干预,康复效果越好。”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康复科李晓捷教授说,开展残疾儿童早期筛查是残疾儿童早期康复的关键和前提,大多数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儿童残疾早期筛查报告制度。
为此,《条例》明确提出,承担新生儿疾病和未成年人残疾筛查、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残疾和患有致残性疾病的未成年人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与残疾人联合会共享,并共同组织开展早期干预。
“残疾儿童康复具有效益高但时程长、显效慢、费用高的特点,导致残疾儿童家庭普遍经济负担沉重。”吕军说,对此,《条例》专门提出,国家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逐步实现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免费得到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这是残疾人康复领域中首个具有普惠意义的福利制度。
将残疾预防融入多个领域
“残疾预防涉及医疗、教育、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等多个领域,需要形成部门合力。”郑晓瑛告诉记者,《条例》重在强化相关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的残疾预防责任,将残疾预防融入各相关行业的管理与服务工作。打破了部门间的界限,如强调在儿童残疾筛查工作中加强卫生计生部门和残联的密切协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治疗和康复工作。
专业人才不足是制约我国残疾预防与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重要因素。胡向阳介绍,以康复治疗师为例,世界主要发达国家每10万人口拥有康复治疗师30人~70人,而我国每10万人口拥有康复治疗师尚不足1人。为此,《条例》规定国家加强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专业人才的培养;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设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相关专业或者开设相关课程,培养专业技术人员;卫生计生、教育等相关部门应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知识、技能纳入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
残疾预防应覆盖全生命周期
北京大学人口所所长郑晓瑛教授介绍,目前,在我国,由传染性疾病、营养不良、药物中毒等导致的残疾大幅减少,但由慢性病、精神障碍、意外伤害等导致残疾的风险显著增加。《条例》明确了我国残疾预防工作基本方针,即“应当覆盖全人群和全生命周期,以社区和家庭为基础,坚持普遍预防和重点防控相结合”。
郑晓瑛说,《条例》明确提出要积极推进孕前和孕产期保健、产前筛查、产前诊断以及新生儿疾病筛查,加强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精神疾病等防控,并通过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增强防灾减灾能力,加强临床早期康复介入,着力防控疾病致残和伤害致残。“这些措施围绕着全生命周期,建立起持续的残疾防控体系。”
郑晓瑛介绍,《条例》强调全民残疾预防责任与意识,鼓励公民学习残疾预防知识和技能,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同时,要求针对主要致残因素实施重点预防,对致残风险较高的地区、人群、行业、单位实施优先干预。
将医疗康复纳入基本医保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康复部主任胡向阳介绍,我国目前康复服务覆盖率低、服务水平低、服务能力弱的问题依然突出。2016年,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和需求状况调查显示,在过去一年中,有康复需求的持证残疾人和残疾儿童,得到基本康复服务的仅占46.7%。
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吕军教授说,医疗康复是残疾人康复服务的重要内容,发达国家普遍将残疾人医疗康复服务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予以保障。《条例》借鉴国际经验,从我国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出发,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将残疾人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康复费用予以支付。强调按照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补贴,并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的给予医疗救助。(下转第4版)(上接第1版)
吕军说,重度残疾人严重丧失自理能力,普遍医疗负担重,康复、护理需求迫切,《条例》提出完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配置给予补贴,并给有条件的地区实施高于国家规定水平的残疾人康复保障措施预留了制度空间。
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我国约有0~6岁残疾儿童167.8万人,占残疾人总数的2.02%。儿童期是残疾康复的黄金期,越早得到甄别、越及时地进行干预,康复效果越好。”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康复科李晓捷教授说,开展残疾儿童早期筛查是残疾儿童早期康复的关键和前提,大多数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儿童残疾早期筛查报告制度。
为此,《条例》明确提出,承担新生儿疾病和未成年人残疾筛查、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残疾和患有致残性疾病的未成年人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与残疾人联合会共享,并共同组织开展早期干预。
“残疾儿童康复具有效益高但时程长、显效慢、费用高的特点,导致残疾儿童家庭普遍经济负担沉重。”吕军说,对此,《条例》专门提出,国家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逐步实现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免费得到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这是残疾人康复领域中首个具有普惠意义的福利制度。
将残疾预防融入多个领域
“残疾预防涉及医疗、教育、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等多个领域,需要形成部门合力。”郑晓瑛告诉记者,《条例》重在强化相关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的残疾预防责任,将残疾预防融入各相关行业的管理与服务工作。打破了部门间的界限,如强调在儿童残疾筛查工作中加强卫生计生部门和残联的密切协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治疗和康复工作。
专业人才不足是制约我国残疾预防与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重要因素。胡向阳介绍,以康复治疗师为例,世界主要发达国家每10万人口拥有康复治疗师30人~70人,而我国每10万人口拥有康复治疗师尚不足1人。为此,《条例》规定国家加强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专业人才的培养;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设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相关专业或者开设相关课程,培养专业技术人员;卫生计生、教育等相关部门应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知识、技能纳入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