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管理加码
发布时间:2017-03-09
发布人:
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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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遏制细菌耐药的通知,针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中仍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对老百姓心目中“最高级别”抗生素,即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及替加环素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实施更严格的管理,对其使用过程关键环节的信息进行保留(即专档管理)。
通知明确,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必须经具有相应处方权限的医师开具处方,并经具有抗感染临床经验的感染或相关专业专家会诊同意后,方可使用。紧急情况下未经会诊同意或确需越处方权限使用的,处方量不得超过1日用量,并做好相关病历记录。门诊不得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接受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治疗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前微生物送检率不低于80%。对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及替加环素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先行实施专档管理。对基层医疗机构以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中,抗菌药物临床使用量大、使用级别高、容易产生问题的重症监护病房(ICU)、新生儿室、血液科病房、呼吸科病房、神经科病房、烧伤病房等科室,要重点加强抗菌药物管理。
通知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制定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要严格控制在3个品规内,并将目录在相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调整周期原则上为2年,最短不少于1年,目录调整后15日内要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通知强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监测与评价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或临床科室进行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诫勉谈话。根据通知,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日常监督和定期督导检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两次。
通知明确,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必须经具有相应处方权限的医师开具处方,并经具有抗感染临床经验的感染或相关专业专家会诊同意后,方可使用。紧急情况下未经会诊同意或确需越处方权限使用的,处方量不得超过1日用量,并做好相关病历记录。门诊不得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接受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治疗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前微生物送检率不低于80%。对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及替加环素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先行实施专档管理。对基层医疗机构以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中,抗菌药物临床使用量大、使用级别高、容易产生问题的重症监护病房(ICU)、新生儿室、血液科病房、呼吸科病房、神经科病房、烧伤病房等科室,要重点加强抗菌药物管理。
通知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制定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要严格控制在3个品规内,并将目录在相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调整周期原则上为2年,最短不少于1年,目录调整后15日内要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通知强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监测与评价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或临床科室进行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诫勉谈话。根据通知,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日常监督和定期督导检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两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