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就医直接结报加快推进
发布时间:2017-05-10
发布人:
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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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跨省就医联网结报定点医疗机构操作规范(试行),对入院登记服务管理、住院医疗服务管理、出院结报窗口服务、垫付资金申请等进行规定,明确新农合基金补偿金额由医疗机构垫付。规范同时提出,建立定期联络制度,与国家卫生计生委异地就医结算管理中心、所属地区以及参合地省级新农合结算中心保持联系,确保垫付报销过程中遇到的政策问题得到及时明确的处理。
规范提出,在参合患者跨省就医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院业务流程及时为转诊参合患者提供诊疗服务,根据患者病情适当降低住院预交金,相关科室须向参合患者告知联网结报相关政策、参合患者和定点医疗机构的权利和义务等。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守新农合等政策以及跨省就医联网结报相关协议,规范诊疗服务行为,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杜绝医药费用不合理支出。
根据规范,与国家卫生计生委异地就医结算管理中心签约的医疗机构,每月5日前,向国家卫生计生委异地就医结算管理中心申请回款,由协议保险公司于每月15日向医疗机构拨付上月垫付资金;未与国家卫生计生委异地就医结算管理中心签约的医疗机构,每月10日前,向所在省份省级新农合结算中心申请回款,由就医地省级结算中心于每月25日向医疗机构拨付上月垫付资金。
规范明确,对于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患者,定点医疗机构不予提供跨省就医结报服务。
千家医院开通结算服务
本报讯 (记者叶龙杰)5月9日,人社部公布首期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地区和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名单显示,截至今年5月5日,除西藏外,全国各省(区、市)均整体或部分接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系统,160个地区和1008家定点医疗机构开通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服务。
人社部表示,参保人员在参保关系所在地区开通跨省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后,跨省异地就医前,应按参保地相关规定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备案。经办机构将备案信息上传至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后,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即可持社保卡直接结算住院医疗费用。
去年年底,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今年年底基本实现全国联网,启动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2017年逐步解决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年底扩大到符合转诊规定人员的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规范提出,在参合患者跨省就医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院业务流程及时为转诊参合患者提供诊疗服务,根据患者病情适当降低住院预交金,相关科室须向参合患者告知联网结报相关政策、参合患者和定点医疗机构的权利和义务等。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守新农合等政策以及跨省就医联网结报相关协议,规范诊疗服务行为,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杜绝医药费用不合理支出。
根据规范,与国家卫生计生委异地就医结算管理中心签约的医疗机构,每月5日前,向国家卫生计生委异地就医结算管理中心申请回款,由协议保险公司于每月15日向医疗机构拨付上月垫付资金;未与国家卫生计生委异地就医结算管理中心签约的医疗机构,每月10日前,向所在省份省级新农合结算中心申请回款,由就医地省级结算中心于每月25日向医疗机构拨付上月垫付资金。
规范明确,对于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患者,定点医疗机构不予提供跨省就医结报服务。
千家医院开通结算服务
本报讯 (记者叶龙杰)5月9日,人社部公布首期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地区和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名单显示,截至今年5月5日,除西藏外,全国各省(区、市)均整体或部分接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系统,160个地区和1008家定点医疗机构开通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服务。
人社部表示,参保人员在参保关系所在地区开通跨省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后,跨省异地就医前,应按参保地相关规定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备案。经办机构将备案信息上传至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后,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即可持社保卡直接结算住院医疗费用。
去年年底,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今年年底基本实现全国联网,启动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2017年逐步解决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年底扩大到符合转诊规定人员的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