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严管互联网诊疗服务
发布时间:2017-05-16
发布人:
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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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近期备受关注的互联网诊疗管理相关文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相关负责人就文件制定背景和互联网诊疗管理思路近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该负责人表示,接下来我国将对互联网诊疗服务进行严管,同时鼓励互联网技术在诊疗核心业务以外的实践和探索。
5月9日,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印发的《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广泛流传。其中,《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包含39项条款,个别条款如互联网诊疗活动仅限于远程医疗服务和慢性病签约服务,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医疗机构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擅自设置审批虚拟医疗机构,不得对首诊患者进行互联网诊疗,医务人员开展互联网诊疗应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此前设置审批的互联网医院、云医院、网络医院等应在办法发布后15日内予以撤销等,引发较大关注和争议。有媒体及医疗行业人士对文件表示支持,认为办法是为了保证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而有互联网企业认为,以“封杀”代替管理有懒政之嫌,对于新兴行业一刀切式收紧,阻碍行业创新。
该负责人表示,互联网医疗从业务类型上主要分两类:一类为核心业务领域,即诊疗服务;另一类是非核心业务,即围绕诊疗行为为患者、医生、医院提供的服务,如医疗信息查询、咨询、挂号、支付等。针对这两个业务领域应采取不同的管理政策,尤其在诊疗服务领域,当涉及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时,要更加强调依法依规保证质量和安全,这是不能突破的底线。所以围绕互联网诊疗领域,将严格按照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制定政策。
该负责人说,国内外经验和现状显示,互联网诊疗比较成熟的领域有两个, 一是医疗机构间的远程医疗服务,二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慢性病签约服务。未来随着技术的发展,不排除将互联网诊疗逐步扩展到远程手术等领域,但目前来讲还达不到这个程度。
该负责人表示,信息化手段在开展非核心业务时有其先进性,也有现实需求。在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效率、改善患者就医体验的过程中,运用信息化手段可以解决一系列以往存在的瓶颈问题,如预约诊疗、网上挂号、信息的推送指引和大数据等。所以,在严管互联网诊疗的同时,国家将鼓励互联网技术在诊疗核心业务以外的实践和探索。
5月9日,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印发的《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广泛流传。其中,《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包含39项条款,个别条款如互联网诊疗活动仅限于远程医疗服务和慢性病签约服务,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医疗机构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擅自设置审批虚拟医疗机构,不得对首诊患者进行互联网诊疗,医务人员开展互联网诊疗应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此前设置审批的互联网医院、云医院、网络医院等应在办法发布后15日内予以撤销等,引发较大关注和争议。有媒体及医疗行业人士对文件表示支持,认为办法是为了保证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而有互联网企业认为,以“封杀”代替管理有懒政之嫌,对于新兴行业一刀切式收紧,阻碍行业创新。
该负责人表示,互联网医疗从业务类型上主要分两类:一类为核心业务领域,即诊疗服务;另一类是非核心业务,即围绕诊疗行为为患者、医生、医院提供的服务,如医疗信息查询、咨询、挂号、支付等。针对这两个业务领域应采取不同的管理政策,尤其在诊疗服务领域,当涉及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时,要更加强调依法依规保证质量和安全,这是不能突破的底线。所以围绕互联网诊疗领域,将严格按照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制定政策。
该负责人说,国内外经验和现状显示,互联网诊疗比较成熟的领域有两个, 一是医疗机构间的远程医疗服务,二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慢性病签约服务。未来随着技术的发展,不排除将互联网诊疗逐步扩展到远程手术等领域,但目前来讲还达不到这个程度。
该负责人表示,信息化手段在开展非核心业务时有其先进性,也有现实需求。在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效率、改善患者就医体验的过程中,运用信息化手段可以解决一系列以往存在的瓶颈问题,如预约诊疗、网上挂号、信息的推送指引和大数据等。所以,在严管互联网诊疗的同时,国家将鼓励互联网技术在诊疗核心业务以外的实践和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