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科开药如何拿捏分寸
发布时间:2017-08-20
发布人:
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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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媒体报道称,重庆市南岸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在对某诊所进行日常监督时发现,诊所医生申某的执业范围为外科专业,却在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月19日期间,为多名患者开具内科范围的处方共329张。该诊所还曾于2016年4月14日因超出登记范围和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何某开展诊疗活动,受到卫生计生部门的行政处罚。申某多次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严重扰乱了辖区内的医疗秩序。为此,相关部门吊销了申某的医师执业证书,且其所在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也被注销。跨科开药是否被允许?是否等同于跨科执业?该接受怎样的处罚?一系列问题引发业内关注。
跨科开药仍存争议
北京积水潭医院医患办公室主任陈伟认为,跨科开药问题在现实中比较复杂,《执业医师法》除规定医师要按照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外,对于跨科开药没有禁止性规定。北京市相关部门就跨科开药还曾经进行过相关解释:“如果患者为连续治疗,病情无进展,不需要调整包括药品、剂量、时间在内的治疗方案,专科医生可根据其病情需要,代开其他专科药物。”但陈伟表示,即使特殊情况下为了满足患者要求跨科开药,也不能什么级别的药品都开,比如大内科各亚科之间特殊情况下需要跨科开药,尚可考虑,但不能逾越内外科的界限,因为专科医师跨科开药存在一定风险。
“一般来说,内外科间多不能跨科开药。”一家二甲医院院长认同陈伟的看法。他认为,一些非处方类药品、中成药等不良反应小的药品,医生可酌情跨科处理,但风险大、专科跨度大的药品不被允许。“比如肿瘤药、精神类药品、高毒性药品。有些药对肝功能、肾功能损伤很大。”此外,缓解疼痛的涂抹类药品,因可能掩盖疾病症状、延误病人及时就诊,医生一般也不应跨科开具。
也有部分医生表达了疑惑:“胸廓骨折的病人手术后长期卧床,呼吸受限会引发肺部感染,这是胸科手术常见并发症。难道每天都要邀请内科医生来开处方用药么?”一位胸外科的医生问道。
北京大学医学伦理与法律研究中心王岳副教授认为,医疗决策应当以患者利益最大化为原则,从方便患者的角度,跨专业或跨科开药不宜全面禁止。“出于避开用药法律风险的考虑,医生是不愿意跨科开药的。患者的主治医生,比如家庭医生或全科医生,虽然可以跨科开药,但通常开的是基本药品。如果患者病情需要,医生会将患者转诊到专科医生处或开具短期处方。有些特殊药品,比如化疗药或高风险药物,则需要有特定资质或者有专门执照的医生才能开具。”
跨科诊疗属超范围执业
陈伟认为,外科医生开具内科处方这件事,确实存在超范围执业的情况。按照《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该医务人员注册的是外科专业,在开具内科处方前应当有基本的诊疗过程后才会根据患者病情开具处方,因此跨科开药实际上构成了跨科诊疗,不符合按照执业类别执业的规定,属于超范围执业。
辽宁某三甲医院一位泌尿外科医生也表示,如果外科医生治疗内科疾病,并且开具内科药品,这种行为是超执业范围执业,没有按核定专业执业,就会受到处罚。中国法学会卫生法学理事、北京中医药大学法律系王丽莎副教授介绍,一般来说,医师在执业证书考试后,需要去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册执业范围,并且在执业的医疗机构登记注册。“在二级以上的医院内,内外妇儿这些大的专科,医师不可以跨科室从事医疗活动。”
但医生的诊疗行为具有特殊性,医生跨科执业也要依据实际情况判定。记者了解到,原卫生部发布的《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中明确指出,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的;临床医师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临床转科的;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不属于超范围执业。
“根据《执业医师法》法条,单纯因为跨科开药,没有造成严重不良后果,不属于吊销执业资格的情形。”陈伟表示,申某在一年内无视法律法规,多次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严重扰乱了辖区内的医疗秩序,“并非单纯因为跨科开药被吊销执业资格。”
“医生有行医执照就有处方权。”王岳说,医生开药的前提是存在医患关系,这意味着医生必须对开出的处方负责。跨越边界行医,如果没有适当追踪随访,患者在出现用药相关问题时,医生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跨科开药仍存争议
北京积水潭医院医患办公室主任陈伟认为,跨科开药问题在现实中比较复杂,《执业医师法》除规定医师要按照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外,对于跨科开药没有禁止性规定。北京市相关部门就跨科开药还曾经进行过相关解释:“如果患者为连续治疗,病情无进展,不需要调整包括药品、剂量、时间在内的治疗方案,专科医生可根据其病情需要,代开其他专科药物。”但陈伟表示,即使特殊情况下为了满足患者要求跨科开药,也不能什么级别的药品都开,比如大内科各亚科之间特殊情况下需要跨科开药,尚可考虑,但不能逾越内外科的界限,因为专科医师跨科开药存在一定风险。
“一般来说,内外科间多不能跨科开药。”一家二甲医院院长认同陈伟的看法。他认为,一些非处方类药品、中成药等不良反应小的药品,医生可酌情跨科处理,但风险大、专科跨度大的药品不被允许。“比如肿瘤药、精神类药品、高毒性药品。有些药对肝功能、肾功能损伤很大。”此外,缓解疼痛的涂抹类药品,因可能掩盖疾病症状、延误病人及时就诊,医生一般也不应跨科开具。
也有部分医生表达了疑惑:“胸廓骨折的病人手术后长期卧床,呼吸受限会引发肺部感染,这是胸科手术常见并发症。难道每天都要邀请内科医生来开处方用药么?”一位胸外科的医生问道。
北京大学医学伦理与法律研究中心王岳副教授认为,医疗决策应当以患者利益最大化为原则,从方便患者的角度,跨专业或跨科开药不宜全面禁止。“出于避开用药法律风险的考虑,医生是不愿意跨科开药的。患者的主治医生,比如家庭医生或全科医生,虽然可以跨科开药,但通常开的是基本药品。如果患者病情需要,医生会将患者转诊到专科医生处或开具短期处方。有些特殊药品,比如化疗药或高风险药物,则需要有特定资质或者有专门执照的医生才能开具。”
跨科诊疗属超范围执业
陈伟认为,外科医生开具内科处方这件事,确实存在超范围执业的情况。按照《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该医务人员注册的是外科专业,在开具内科处方前应当有基本的诊疗过程后才会根据患者病情开具处方,因此跨科开药实际上构成了跨科诊疗,不符合按照执业类别执业的规定,属于超范围执业。
辽宁某三甲医院一位泌尿外科医生也表示,如果外科医生治疗内科疾病,并且开具内科药品,这种行为是超执业范围执业,没有按核定专业执业,就会受到处罚。中国法学会卫生法学理事、北京中医药大学法律系王丽莎副教授介绍,一般来说,医师在执业证书考试后,需要去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册执业范围,并且在执业的医疗机构登记注册。“在二级以上的医院内,内外妇儿这些大的专科,医师不可以跨科室从事医疗活动。”
但医生的诊疗行为具有特殊性,医生跨科执业也要依据实际情况判定。记者了解到,原卫生部发布的《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中明确指出,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的;临床医师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临床转科的;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不属于超范围执业。
“根据《执业医师法》法条,单纯因为跨科开药,没有造成严重不良后果,不属于吊销执业资格的情形。”陈伟表示,申某在一年内无视法律法规,多次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严重扰乱了辖区内的医疗秩序,“并非单纯因为跨科开药被吊销执业资格。”
“医生有行医执照就有处方权。”王岳说,医生开药的前提是存在医患关系,这意味着医生必须对开出的处方负责。跨越边界行医,如果没有适当追踪随访,患者在出现用药相关问题时,医生必须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