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法律解释出台
发布时间:2017-12-14
发布人:
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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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12月14日起施行。《解释》统一了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对于医院抢救危重病患而亲属不签字的情况,最高法做出了明确责任界定。
《解释》对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的情形做出了细化规定,并明确了鼓励和维护医疗机构在患者处于紧急情况下积极施救的价值导向。《解释》规定,在患者需要抢救却不能取得近亲属意见的情况下,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对于医疗机构怠于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的,《解释》也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解释》共二十六条,重点内容包括:
一是界定了《解释》的适用范围,明确将医疗美容损害责任纠纷纳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范围。
二是明确了侵权责任法规定所涉及的举证证明规则。患者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活动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三是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存在数个侵权人时的当事人确定及追加规则。
四是基于医疗损害鉴定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处理的重要性,针对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鉴定程序不规范、鉴定意见公信力不足、鉴定人出庭难等问题,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医疗损害鉴定的程序启动、鉴定意见的采信、鉴定人出庭、专家辅助人等问题作了规定。
五是对医疗损害责任承担规则作了规定,明确了多家医疗机构造成患者同一损害的责任形态、医务人员外出会诊责任、医疗产品责任及输入不合格血液受到损害的责任承担,医疗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等审判实践中普遍存在、较为关注问题的法律适用规则。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解释》,旨在积极回应社会各方关切,切实解决审判实践中各方反映较为突出的医疗损害责任举证难、鉴定难、责任认定难等问题,促进卫生与健康事业的法治化治理与发展。
《解释》对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的情形做出了细化规定,并明确了鼓励和维护医疗机构在患者处于紧急情况下积极施救的价值导向。《解释》规定,在患者需要抢救却不能取得近亲属意见的情况下,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对于医疗机构怠于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的,《解释》也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解释》共二十六条,重点内容包括:
一是界定了《解释》的适用范围,明确将医疗美容损害责任纠纷纳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范围。
二是明确了侵权责任法规定所涉及的举证证明规则。患者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活动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三是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存在数个侵权人时的当事人确定及追加规则。
四是基于医疗损害鉴定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处理的重要性,针对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鉴定程序不规范、鉴定意见公信力不足、鉴定人出庭难等问题,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医疗损害鉴定的程序启动、鉴定意见的采信、鉴定人出庭、专家辅助人等问题作了规定。
五是对医疗损害责任承担规则作了规定,明确了多家医疗机构造成患者同一损害的责任形态、医务人员外出会诊责任、医疗产品责任及输入不合格血液受到损害的责任承担,医疗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等审判实践中普遍存在、较为关注问题的法律适用规则。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解释》,旨在积极回应社会各方关切,切实解决审判实践中各方反映较为突出的医疗损害责任举证难、鉴定难、责任认定难等问题,促进卫生与健康事业的法治化治理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