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卫人才评价将更重实践能力
发布时间:2018-03-01
发布人:
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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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分类健全人才评价标准,改进和创新人才评价方式,加快推进重点领域人才评价改革。在改进医疗卫生人才评价制度方面,《意见》明确,强化临床实践能力评价,完善涵盖医德医风、临床实践、科研带教、公共卫生服务等要素的评价指标体系,合理确定不同医疗卫生机构、不同专业岗位人才评价重点。
《意见》指出,当前,我国人才评价机制仍存在分类评价不足、评价标准单一、评价手段趋同、评价社会化程度不高、用人主体自主权落实不够等突出问题,亟须通过深化改革加以解决。
在医疗卫生领域,《意见》明确,对主要从事临床工作的人才,重点考察其临床医疗医技水平、实践操作能力和工作业绩,引入临床病历、诊治方案等作为评价依据。对主要从事科研工作的人才,重点考察其创新能力业绩,突出创新成果的转化应用能力。对主要从事疾病预防控制等的公共卫生人才,重点考察其流行病学调查、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疾病及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等能力。
《意见》要求,建立符合全科医生岗位特点的评价机制,考核其掌握全科医学基本理论知识、常见病多发病诊疗、预防保健和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能力,将签约居民数量、接诊量、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作为重要评价因素。按照强基层、保基本及分级诊疗要求,建立更加注重临床水平、服务质量、工作业绩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评价机制,鼓励医疗卫生人才服务基层,更好满足基层人民群众健康需求。
《意见》同时明确,保障和落实用人单位自主权,尊重用人单位主导作用,支持用人单位结合自身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评价人才,促进人才评价与培养、使用、激励等相衔接。合理界定和下放人才评价权限,推动具备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医院、国家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等人才智力密集单位自主开展评价聘用(任)工作。防止人才评价行政化、“官本位”倾向,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等作用。对开展自主评价的单位,人才管理部门不再进行资格审批,通过完善信用机制、第三方评估、检查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意见》指出,当前,我国人才评价机制仍存在分类评价不足、评价标准单一、评价手段趋同、评价社会化程度不高、用人主体自主权落实不够等突出问题,亟须通过深化改革加以解决。
在医疗卫生领域,《意见》明确,对主要从事临床工作的人才,重点考察其临床医疗医技水平、实践操作能力和工作业绩,引入临床病历、诊治方案等作为评价依据。对主要从事科研工作的人才,重点考察其创新能力业绩,突出创新成果的转化应用能力。对主要从事疾病预防控制等的公共卫生人才,重点考察其流行病学调查、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疾病及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等能力。
《意见》要求,建立符合全科医生岗位特点的评价机制,考核其掌握全科医学基本理论知识、常见病多发病诊疗、预防保健和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能力,将签约居民数量、接诊量、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作为重要评价因素。按照强基层、保基本及分级诊疗要求,建立更加注重临床水平、服务质量、工作业绩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评价机制,鼓励医疗卫生人才服务基层,更好满足基层人民群众健康需求。
《意见》同时明确,保障和落实用人单位自主权,尊重用人单位主导作用,支持用人单位结合自身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评价人才,促进人才评价与培养、使用、激励等相衔接。合理界定和下放人才评价权限,推动具备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医院、国家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等人才智力密集单位自主开展评价聘用(任)工作。防止人才评价行政化、“官本位”倾向,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等作用。对开展自主评价的单位,人才管理部门不再进行资格审批,通过完善信用机制、第三方评估、检查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