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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简化医疗机构申办养老机构程序

  近日,山东省卫生、民政、编制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许可工作的通知》,其中关于简化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手续、缩短审批时间的规定率先突破相关政策壁垒,将加快推进山东医养结合产业发展。 

  《通知》明确,大力支持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规定,向养老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民政部门按规定予以受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养老许可涉及住建、消防、环评、卫生防疫等有关前置条件,可依据医疗机构已具备的相应资质,简化手续,缩短审批时间。此外,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 

  《通知》要求,公立医疗机构取得养老机构许可资质后,应当依法向各级编办提出主要职责调整和变更登记申请,在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及法人证书“宗旨和业务范围”中增加养老服务、培训等职能。其他医疗机构取得养老机构许可资质后,应当依法向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此外,医疗机构内设养老机构,活动区域、床位严格实行物理隔离,不得出现医疗与养老床位混用现象。 

  据了解,截至2017年年底,山东省老年人口达到2100多万,其中约61%的老年人有医疗护理服务需求。长期以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老年人健康管理、常见病及慢性病防治、心理健康与关怀、长期照护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有920家医疗机构面向老年人开展照护服务,开放养老床位数约5.4万张。下一步,山东省将大力推进医养结合,支持各地改造一批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及非建制乡(镇、街道)所在地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点向康复、护理和养老服务延伸;引导转型一批二级及以下医院,发展成为收治高龄、重病、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的医养结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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