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医生不得外转病人牟利
发布时间:2018-06-19
发布人:
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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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和北京市中医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进和规范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管理的通知》指出,北京市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全体医务人员的培训、指导,加强监督检查,遵循临床路径要求,做到合理诊断、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在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方面,《通知》要求,医疗机构要结合北京市深化医改的现实情况,结合临床医学技术发展,采取目录管理、处方点评等切实措施,做到既防止过度用药、大处方、滥用药物、滥用耗材等现象的发生,又避免医疗不足情况的出现。加强合理用药体系建设,建立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机制,制定本机构重点监控药品管理制度、目录与工作流程,定期分析、评估、上报监测数据并公示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经治医师要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用量原则和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关于开药量的规定,为患者合理开具药品;对于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不得随意改变用药习惯,缩短原开药周期,增加患者就诊次数。杜绝分解诊疗过程、让患者多次就诊的行为。
《通知》强调,要严格依法执业。健全医院外转病人的会诊、申请等管理制度,规范外转病人工作。未经医院授权或批准,任何科室、医师不得以介绍、咨询、推荐、当日挂号已满等理由将患者外转至医师本人或利益相关者多点执业的其他医疗机构牟取利益(包括出诊费、手术费、专家费、劳务费等),也不得擅自与其他医院建立就诊绿色通道、便捷通道、租用病房等。此外,医院要结合本院疾病特点和用药习惯,梳理各种常见疾病治疗必需的药品,凡属急性期、住院所必需的药品,原则上应纳入医院采购范围,不得出现医院无药而其直接或间接经营药店有药的情况。
《通知》指出,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电子信箱和举报接待的时间、地点,公布有关规章制度,医疗机构应在门诊大厅等地设立举报箱。违反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规范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
在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方面,《通知》要求,医疗机构要结合北京市深化医改的现实情况,结合临床医学技术发展,采取目录管理、处方点评等切实措施,做到既防止过度用药、大处方、滥用药物、滥用耗材等现象的发生,又避免医疗不足情况的出现。加强合理用药体系建设,建立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机制,制定本机构重点监控药品管理制度、目录与工作流程,定期分析、评估、上报监测数据并公示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经治医师要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用量原则和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关于开药量的规定,为患者合理开具药品;对于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不得随意改变用药习惯,缩短原开药周期,增加患者就诊次数。杜绝分解诊疗过程、让患者多次就诊的行为。
《通知》强调,要严格依法执业。健全医院外转病人的会诊、申请等管理制度,规范外转病人工作。未经医院授权或批准,任何科室、医师不得以介绍、咨询、推荐、当日挂号已满等理由将患者外转至医师本人或利益相关者多点执业的其他医疗机构牟取利益(包括出诊费、手术费、专家费、劳务费等),也不得擅自与其他医院建立就诊绿色通道、便捷通道、租用病房等。此外,医院要结合本院疾病特点和用药习惯,梳理各种常见疾病治疗必需的药品,凡属急性期、住院所必需的药品,原则上应纳入医院采购范围,不得出现医院无药而其直接或间接经营药店有药的情况。
《通知》指出,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电子信箱和举报接待的时间、地点,公布有关规章制度,医疗机构应在门诊大厅等地设立举报箱。违反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规范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