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医疗纠纷迎来完整攻略
发布时间:2018-09-05
发布人:
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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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工作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为医患双方,特别是医疗纠纷的解决确立了基本规则。”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申卫星给近日正式对外公布的《条例》打了个高分。此次《条例》将近年来实践中积累的有效经验上升为了法律规范,为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提供了多元化解渠道,探索出了中国特色的医疗纠纷解决之路。
强调预防与处理并重
在申卫星看来,《条例》有一个重大的理念变更,即由侧重医疗纠纷的处理改为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并重。不仅在《条例》名称中加入“预防”一词,还单设“医疗纠纷预防”一章,要求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和投诉接待制度。在体制机制上,要求设置统一的投诉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人员,以便患者进行投诉或者咨询。“过去,医患之间矛盾的激化大多是因为双方的沟通不畅而导致。”申卫星说。
而且,《条例》首次明确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全部病历资料。对此,中国工程院院士、北京大学第三医院院长乔杰表示,病历公开将是预防医疗纠纷的重要举措。
不过,“实践中也担心患者看到病历记录中的不同治疗方案和学术观点,有可能增加误解,医务人员出于防范目的,可能不再记录‘主观’内容,尤其是对公开死亡病例讨论等记录担心更多。”乔杰表示,执行中除了需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对病历进行规定以外,更需医务人员正确看待病历的作用和价值,避免影响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引发医疗纠纷。
从众多实践来看,重视医疗风险管理对预防纠纷效果明显。据了解,北医三院从2003年开始采用“提前介入”的管理模式,由医务处参与高风险手术和诊疗操作的术前谈话,了解患者的理解和心理承受能力,检查医务人员对各种医疗意外的风险防范措施的准备情况。至今,“‘提前介入’2000余例患者,大多数诊疗效果良好,个别不良预后但有较好的医疗风险认识,无一例医疗纠纷。”
引导选择人民调解
“有了医疗纠纷,要依法解决,更多地引导到院外去,减少对正常医疗秩序的影响,使医院管理者更多关注医疗质量提升和医疗安全持续改进。”乔杰说。“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能将其转移到第三方组织。” 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主任郑雪倩说。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司局负责人表示,人民调解是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的一个有效途径,它以相对柔性的方式解决纠纷,有利于促进医患和谐。同时,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具有快捷便利、不收取费用、公信力较高以及专业性较强等优势,已逐渐成为医疗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中的主渠道。
“2002年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医患协商、行政调解、法院诉讼3种途径,缺少关于第三方机构参与调解的内容。”郑雪倩表示,此次《条例》明确规定了医疗纠纷解决的5种途径,包括双方协商、第三方调解、行政调解、法院诉讼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为医疗纠纷的处理开拓了更广泛的多元化渠道,进一步完善了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律体系。
在郑雪倩看来,《条例》的一大亮点就是确立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法律地位,并对人民调解机制作了全面规定。她指出,人民调解具有鲜明的中立性,容易被医患双方接受。同时,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不向医患双方收取费用,保障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常态化和可持续。实践显示,人民调解成功率较高,而且节省了当事人和国家司法资源的成本。
明白鉴定,安心应对
“只要存在医疗行为,就必然存在医疗风险,患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都需要科学地面对风险。”申卫星表示,购买责任保险是分散风险、填补损失的国际通行做法。
现实中,确有不少医疗纠纷案件是由于医疗风险、技术水平局限等非医疗过失导致的医疗损害。有的医院不存在过错,但患者没有救助途径,多数由医疗机构承担补偿责任。申卫星表示,《条例》规定,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这样,医生就可放心救治病人,即使出现医疗纠纷,也有承保机构参与一同负责解决。而患者可放心就诊,在发生医疗意外时,获得医疗保险赔付。他还建议,国家可逐步建立医疗风险基金、医疗产品责任保险等一系列风险分担制度。
医疗损害鉴定是医疗纠纷处理的关键环节。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司局负责人表示,《条例》规定了非诉讼阶段的医疗损害鉴定,坚持同行评议,更加突出了科学性、公平性。另外,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应执行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并授权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司法部共同制定医疗损害鉴定的具体管理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医药法律与伦理研究中心主任刘鑫指出,医学界没有真正意义上精通所有临床医学专业的“全科”专家,同样,也没有能进行所有医疗损害鉴定的全能鉴定专家。因此,《条例》规定,医疗损害鉴定应由鉴定事项所涉专业的临床医学、法医学等专业人员进行,厘清了过去医疗损害鉴定与临床法医学鉴定的关系。
强调预防与处理并重
在申卫星看来,《条例》有一个重大的理念变更,即由侧重医疗纠纷的处理改为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并重。不仅在《条例》名称中加入“预防”一词,还单设“医疗纠纷预防”一章,要求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和投诉接待制度。在体制机制上,要求设置统一的投诉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人员,以便患者进行投诉或者咨询。“过去,医患之间矛盾的激化大多是因为双方的沟通不畅而导致。”申卫星说。
而且,《条例》首次明确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全部病历资料。对此,中国工程院院士、北京大学第三医院院长乔杰表示,病历公开将是预防医疗纠纷的重要举措。
不过,“实践中也担心患者看到病历记录中的不同治疗方案和学术观点,有可能增加误解,医务人员出于防范目的,可能不再记录‘主观’内容,尤其是对公开死亡病例讨论等记录担心更多。”乔杰表示,执行中除了需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对病历进行规定以外,更需医务人员正确看待病历的作用和价值,避免影响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引发医疗纠纷。
从众多实践来看,重视医疗风险管理对预防纠纷效果明显。据了解,北医三院从2003年开始采用“提前介入”的管理模式,由医务处参与高风险手术和诊疗操作的术前谈话,了解患者的理解和心理承受能力,检查医务人员对各种医疗意外的风险防范措施的准备情况。至今,“‘提前介入’2000余例患者,大多数诊疗效果良好,个别不良预后但有较好的医疗风险认识,无一例医疗纠纷。”
引导选择人民调解
“有了医疗纠纷,要依法解决,更多地引导到院外去,减少对正常医疗秩序的影响,使医院管理者更多关注医疗质量提升和医疗安全持续改进。”乔杰说。“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能将其转移到第三方组织。” 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主任郑雪倩说。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司局负责人表示,人民调解是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的一个有效途径,它以相对柔性的方式解决纠纷,有利于促进医患和谐。同时,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具有快捷便利、不收取费用、公信力较高以及专业性较强等优势,已逐渐成为医疗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中的主渠道。
“2002年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医患协商、行政调解、法院诉讼3种途径,缺少关于第三方机构参与调解的内容。”郑雪倩表示,此次《条例》明确规定了医疗纠纷解决的5种途径,包括双方协商、第三方调解、行政调解、法院诉讼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为医疗纠纷的处理开拓了更广泛的多元化渠道,进一步完善了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律体系。
在郑雪倩看来,《条例》的一大亮点就是确立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法律地位,并对人民调解机制作了全面规定。她指出,人民调解具有鲜明的中立性,容易被医患双方接受。同时,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不向医患双方收取费用,保障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常态化和可持续。实践显示,人民调解成功率较高,而且节省了当事人和国家司法资源的成本。
明白鉴定,安心应对
“只要存在医疗行为,就必然存在医疗风险,患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都需要科学地面对风险。”申卫星表示,购买责任保险是分散风险、填补损失的国际通行做法。
现实中,确有不少医疗纠纷案件是由于医疗风险、技术水平局限等非医疗过失导致的医疗损害。有的医院不存在过错,但患者没有救助途径,多数由医疗机构承担补偿责任。申卫星表示,《条例》规定,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这样,医生就可放心救治病人,即使出现医疗纠纷,也有承保机构参与一同负责解决。而患者可放心就诊,在发生医疗意外时,获得医疗保险赔付。他还建议,国家可逐步建立医疗风险基金、医疗产品责任保险等一系列风险分担制度。
医疗损害鉴定是医疗纠纷处理的关键环节。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司局负责人表示,《条例》规定了非诉讼阶段的医疗损害鉴定,坚持同行评议,更加突出了科学性、公平性。另外,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应执行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并授权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司法部共同制定医疗损害鉴定的具体管理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医药法律与伦理研究中心主任刘鑫指出,医学界没有真正意义上精通所有临床医学专业的“全科”专家,同样,也没有能进行所有医疗损害鉴定的全能鉴定专家。因此,《条例》规定,医疗损害鉴定应由鉴定事项所涉专业的临床医学、法医学等专业人员进行,厘清了过去医疗损害鉴定与临床法医学鉴定的关系。